我区出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细则

10.03.2016  16:50

近日,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行为,我区制定出台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凡在我区境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据了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作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2004年国家就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问题,但在实施过程中对于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不包含企业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项目)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问题,一直未予以明确。为此,国家环保部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问题进行回复,表示同意在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以试运行批复作为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依据。试运行批复应当明确项目试运行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试运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2015年10月,为进一步深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决定取消了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国家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后,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以试生产批复作为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依据的制度也一并随同废除,为解决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经营问题,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试运行,以及取消新建项目试运行审批的省(区、市),鼓励探索实行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此次我区的《细则》就是在此背景下出台,旨在解决我区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经营问题,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行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将有效解决我区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原料收集和环保验收问题,为我区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原文刊载于2016年3月10日宁夏法治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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