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为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定调
7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近日我区出台《关于深化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味着我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意见》要求,各地级市制定本地区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经审核后实施。
《意见》明确规定,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适用于由自治区党委以及区直各部门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包括自治区党委管理(任命)的负责人,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任命)的负责人,也包括各厅(局)、区直各部门管理(任命)的负责人。同时,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代表自治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派出机构或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本《意见》精神,加强改进和管理。此次改革的重点是规范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改革后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将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三部分组成,较改革前下降13.5%,与职工平均差距缩小到5倍左右。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或企业高管实行契约化管理,按照市场化的要求,给予相应的待遇,并建立职业经理人或企业高管的正常退出机制。《意见》还对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薪酬支付和管理、福利性待遇等方面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对企业内部监督、行政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来源:法治新报 记者 马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