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化妆品经营单位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68份

22.04.2015  19:53

为加强化妆品的安全监管,强化化妆品经营企业诚信意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近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全市68家化妆品经营单位签订了化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该承诺书要求化妆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是 经营场所的卫生环境符合条件;经营场所保持内外整洁;具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具有防污染设施; 二是 所经营的化妆品从合法渠道购进,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并具有合格的标识标签; 三是 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 四是 化妆品经营企业所经销的化妆品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实际生产企业的厂名、地址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的中文标识;小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或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产品应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或限制使用日期内;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注明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并注明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的说明书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产品上应有质量合格标记; 五是 化妆品经营企业对所经销化妆品的宣传不能有虚假夸大的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不能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的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不能宣传医疗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