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皮手术导致性功能障碍 男子起诉医院

22.02.2016  21:21

   包皮手术导致性功能障碍

  男子起诉医院要求增加赔偿费用被驳回起诉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田鑫)一男子以生殖器包皮手术导致性功能障碍为由,起诉灵武市某医院要求增加赔偿费用。因为诉讼时效已过,灵武法院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6月,原告王某到被告灵武市某医院进行男性生殖器包皮手术,住院20天。手术后,原告感觉不适,于2010年11月进行二次手术,住院15天。

  此后,原告更感不适,且基本丧失性功能,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该医院协商处理此事。2013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就本次医疗纠纷被告向原告补偿5万元,原告不得就该纠纷再次主张权利,随后原告的胞姐及姐夫在协议中签字确认。当日,被告给付原告5万元。但是原告认为被告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其男性生殖器功能不正常,且协议是其受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

  王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灵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灵武某医院向其预支治疗费5万元,待伤残鉴定作出后另行增加诉讼请求。

  被告灵武某医院辩称,此次纠纷,原、被告于2013年8月29日已达成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内容向原告赔偿了5万元,协议已履行完毕;协议履行至今已有两年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明确约定就本次医疗纠纷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补偿5万元,系双方对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协议,被告已按协议向原告补偿了5万元,该《协议书》已经履行完毕,且协议经原告及其亲属签字确认。原告主张协议是其受胁迫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签订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身体受到伤害要求的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至今,已过两年,期间原告未再主张权利,故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医疗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不能轻易推翻其法律约束力,法律不保障权利上的睡眠者。当事人要学会及时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院对不能及时主张自身权利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爱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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