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11.2015  19:52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

 

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教基办〔2015〕118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积极发挥家庭教育在少年儿童成长教育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现将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深刻领会,不断深化认识

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教育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家风好,子女教育得好,社会风气好才有基础”,“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也是一个社会的价值缩影。良好家风和家庭美德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现实生活中的直观体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中小学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习总书记重要论述,全面领会精神实质。教育部《意见》的颁布,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家庭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举措,是教育系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党和国家对少年儿童终身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的有效途径;也是对中小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家庭美德的现实要求。各地、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到家庭教育工作是关系到少年儿童的终身发展,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要不断加强家庭教育的认识,切实把《意见》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努力实践

(一)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

1、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意见》精神,按照《宁夏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妇联以及学校、家庭和社会的作用,共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各中小学幼儿园在实施过程中,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社区等多种途径,学习领会,认真完善相关机制,抓好家庭教育。

2.办好家长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幼儿园要

进一步加强对家长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使家长充分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每所中小学都要成立家长学校,大力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1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幼儿园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亲子实践活动,推动家长学校的发展,提高家长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同时,特别关注进城务工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孤儿等特殊儿童的关爱,建立帮扶机制,加大家访力度,尽量弥补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缺失,促进其健康成长。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三、完善保障机制,保证顺利开展

(一)加强领导。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家庭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家庭教育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制定实施办法。中小学和幼儿园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家庭教育的的具体方案。确保家庭教育的时间、教学计划、师资、经费、活动开展等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家庭教育服务网络。

(三)建立专兼职家庭教育教师队伍。要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家庭教育教研队伍。要加强对家庭教育教师的培训,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教学质量。中小学和幼儿园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计入工作量。

(四)加强家庭教育督导。各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家庭教育作为中小学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督导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试验区和示范校创建工作。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利用校园广播、宣传专栏、印发家教知识小册子进行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家庭教育工作。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学校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上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联系人:尚继军,联系电话:0951-5559078。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