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与妇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夏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意见》

13.04.2019  06:00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妇联到最高人民法院调研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妇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夏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全区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优势,公正高效审理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坚持问题导向,不断转变理念,创新保护机制,注重源头保护,切实维护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各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重点工作:

一是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要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依法从重从快“稳、准、狠”地打击侵犯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及强奸、猥亵妇女儿童等各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应该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 

二是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施暴人的惩处力度。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做好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工作。严格执行《反家庭暴力法》,加大学习培训和执行力度,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各级法院的各类培训中。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

三是加强对女性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人身保护。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害女性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要加大对女性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加大法律惩处力度。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大对女性未成年人安全意识和能力的宣传教育培训,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是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依法指导女性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案件,要注意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五是严格落实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应规范、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及时制定相关审理、操作规程;妇女儿童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及时裁决;妇女儿童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的妇联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可以代为申请;妇联组织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通报情况。人民法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大我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我区广大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妇女儿童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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