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出台《办法》具体化法院院庭长的权力清单

06.08.2018  04:52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并试行《关于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落实院庭长程序性事项依法审核、审判工作综合指导、裁判标准督促统一、审判质效全程监管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该《办法》明确提出要绝对尊重法官的审判权,确保“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保证案件质量、防控廉政风险,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按照《办法》要求,审判监督管理的原则是: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应当遵循权责明晰、监督有序、分级负责、公开透明、监督留痕和失职问责的原则。《办法》对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在设置权力职责清单的同时,还设置了负面禁止清单。按照要求,院庭长有权对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四类案件”行使监督权,并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而此四类案件的认定又各自都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依据。《办法》对于院庭长的审判监督职责也都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办法》列举的负面清单共有十四条,对院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在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的行为做出了具体的约束。

  “2014年时宁夏就被选定为司法改革的第二个示范地区,而这次<办法>的出台,也是根据宁夏司法实际情况,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路华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最核心的变革在于由过去院庭长对案件审理结果“一支笔”审批制向通过有效程序的监督,既尊重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又强调有效监督,进一步激发司法创造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记者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