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3.01.2015  14:39

宁政办发〔2014〕22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

   

  

  

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13〕66号)精神,确保我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总体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立足实际、积极稳妥,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的原则,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增强安全保障能力,使安全监管工作不断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二、改革目标

  通过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着力破解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弊端,转变监管方式,努力构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晰,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法律地位明确的“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动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以及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到位,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全区安全生产主要控制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进一步厘清政府监管责任边界。让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重心回归企业,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定位回归到法规标准制定、政策引导和执法检查。

  2.着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法定化。2014年年内报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制定出台《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制度保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一岗双责”的安全监管责任,在自治区范围内初步实现安全生产责任法定化,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个必须”落到实处。

  3.强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在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执法检查、完善政策保障的同时,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为抓手,用3年时间在全区持续、广泛、深入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活动,大力实施“企业本质安全提升工程”,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必须执行的行业标准、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安全投入、教育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五个到位”,实现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明显提高、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企业标准化达标显著提升“五个目标”。

  4.强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的法定职责。取消对安全评价报告的行政性评审,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去行政化,大幅减少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依附性,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完全推向市场。强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法律地位,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监督其依法独立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事项,并对作出的结果负责,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积极推进安评机构和职评机构的融合,大力发挥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价、审查评审等方面的技术、专业优势,落实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发挥第三方社会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统计控制指标及考核评价体系。

  1.科学设定安全生产统计控制指标体系。2014年年内完成《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及时调整全区安全生产统计控制指标及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把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设定为全区安全生产主要考核控制指标,逐步实现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由绝对指标向相对指标过渡。争取年内将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自治区季度统计快报和年度统计公报,定期向社会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及组织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2015年将以上4项指标纳入宁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年度计划核心指标体系,纳入建设小康社会考核指标体系,与经济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纠正发展观上的偏差,从根本上体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2.加大考核权重。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细则》,结合实际,对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地市人民政府职责进一步细化,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分解控制考核指标,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效能考核对接,加大安全生产在地区、部门效能考核和干部考察中的权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3.完善奖惩机制。建立安监部门每季度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制度,争取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政绩业绩、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兑现目标责任书奖惩措施,奖优罚劣。落实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在2012年改革的基础上,年内完成相关改革措施,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由单纯的简政放权向构架合理的项目安全审查制度转变。

  1.整合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将同一企业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合并进行。坚持备案程序服从审查程序,审查程序服从许可程序,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实行联审联备。

  2.进一步取消行政审批(审查)事权。取消对安全培训机构(二、三级)资质认定;取消对矿山救护队(三、四级)资质认定;取消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以及砂、砂砾石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取消行政性评审,需要评审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安全监管公务人员不参加企业或中介机构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评审;取消甲级安评、职评机构备案,实行书面告知。将建设项目安全(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审核调整为备案。凡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

  3.扩大行政审查委托权限。凡属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含地下开采和生产规模50万吨及以上露天开采)建设项目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不含跨省、跨市以及生产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含职业卫生许可)及许可证的颁发委托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次向下委托。

  4.进一步下放审批事权。凡属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含地下开采和生产规模50万吨及以上露天开采)建设项目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不含跨省、跨市以及生产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事权下放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接受下放事权再次向下下放。

  5.简化建设项目审查程序。实行有色、建材、机械等非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直接向安监部门备案。精简审查审批申报环节,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许可或审查事项,可直接向负责办理层级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由负责办理或审查的安监部门向下级安监部门征求意见,不再逐级审核,建立下级安监部门按月向上级报告审查情况制度。简化应急预案备案程序,新建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备案随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并进行,不再单独备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职业卫生许可的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备案随同企业三年延期换证一并进行。

  6.对小微企业实行简易审查程序。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含地下开采和生产规模50万吨及以上露天开采)建设项目,只对其进行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备案以及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必须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基本条件,安监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以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基本条件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含剧毒化学品生产),只对其进行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审查、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备案以及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必须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基本条件(另行制定),安监部门按照备案的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以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基本条件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等非高危行业小微建设项目,突出职业卫生“三同时”简易程序。简化小微企业延期换证程序,对许可期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小微企业,经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评价机构评价合格后,由企业直接到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换证(以上事项按新《安全生产法》进行调整)。

  7.精简企业安全标准化审查程序。取消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企业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可自行确定有资质的评审单位开展达标评审,形成评审报告直接向安监部门提出达标申请。简化小微企业安全标准化审查程序,按照小微企业先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再申请标准化达标的“先达标再升级”的原则,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含地下开采和生产规模50万吨及以上采石场)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不再由评审单位组织开展达标评审活动,按照确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基本条件”对申请企业组织验收。

  8.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机制。用制度固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着力解决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对行政审批的公平、公正、合法性开展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逆向复查以及责任追究,加强对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的现象。制定完善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暂行工作程序,统一全区许可工作流程,解决行政审批许可过程监管缺失等问题。

  9.推进企业安全诚信制度建设。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把社会诚信管理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在全区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及规模以上的企业全面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面向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信用宁夏”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建设,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金融、工商、税务、公安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有效衔接,作为项目许可、土地供应、金融贷款等参考依据。建立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告制度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事故查处的效率、透明度以及重大隐患的整改率。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1.完善配套相关的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及规章。按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2015年完成《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2014年制定出台《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及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自治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政府规章。

  2.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尽快制定出台《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安全预评价导则》、《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安全验收评价导则》、《自治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安全预评价导则》、《自治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现状评价导则》,推进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深度融合。加快推进《自治区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导则》、《自治区户用沼气池安全操作规程》、《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自治区安全审计技术标准》、《自治区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导则》等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编修,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标准和规范保障。

  3.强化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标准。分行业制定出台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等。完善规划设计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严把城乡建设安全关,实现政府监管有法可依、企业管理有章可循、员工操作有规可守。全面开展安全许可清理整顿,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进行全面清查,确保应取得安全许可的企业100%手续合法。建立并实施宁夏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和条件,强制淘汰现有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推进安全准入与城乡建设规律、产业规划的有机衔接,严格执行企业分类入园进区规定和工业园区、开发区整体安全评价评估制度,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一律不得立项。

  力争到2016年底,基本建立全区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实现政府监管有法可依、企业管理有章可循、员工操作有规可守,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1.建立“三位一体”安全生产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将专家和专业技术机构的技术优势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之中,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在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分期分类抽检,派驻专家组对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的企业进行集中会诊,为政府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并作为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的依据。年内制定出台《宁夏安全生产“三位一体”监管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建立由政府统一主导,安监部门与专业技术检测检验机构、专家队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执法检查、技术抽检、专家会诊“三位一体”监管机制。积极探索新型服务机制,鼓励科研院所、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等专业人员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有偿服务,解决目前企业存在的“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

  2.健全安全监管体系。按照“完善区、强化市、规范县、延伸乡”的思路,加强全区安监机构队伍建设,2014年重点解决县(区)安监机构和人员混岗混编问题。积极推进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工作,按照“人随事走”原则,2015年上半年市、县(区)全部实现机构、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撑机构的划转,确保安监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基层执法能力建设,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发改投资〔2012〕611号)的实施,2015年底完成全区各级安监部门专业执法装备的配置、培训任务,进一步改善基层执法工作条件。

  3.建立安全监管信息化保障体系。以信息化技术为手段,2016年年底全面完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三大系统”建设,用信息化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重点以宁夏安全生产门户网站为依托,建设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管理、区域安全生产形势评估与分析等业务信息系统,实现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安全监管机构业务一体化、信息共享化和监管智能化。

  4.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和“政企结合、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和政府对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和统一指挥、优势互补、训练有素、协调联动、反应灵敏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机制。2015年按照区域危险程度划分,重点建立完善以自治区消防应急救援总队为主干,市、县(区)消防队伍为分支的应急救援队伍,实现重点防控区域全覆盖。加快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16年基本完成规模以上重点监管企业区域性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组建,实现辖区各行业应急救援能力全覆盖,基本建立以自治区(消防)应急救援总队为主干、重点企业救援力量为支点、专业救援队伍为支撑的“反应迅速、机动灵活、处置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5.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机制融合。坚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服务企业”的原则,一是整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将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程序合并进行,实行审查、备案统一管理。二是推进行政执法整合,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职业卫生执法融合,同步进行。三是完成中介机构的整合。规范建设项目安评和职评程序,同一建设项目实行安全和职业病危害同步评价。鼓励中介机构同时取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评价服务资质,整合职业卫生培训与安全生产培训,避免多头培训。

  6.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结合本次机构改革,积极推行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查、执法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三分离”,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强化监督制约。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程序、事故处理权限以及时限要求,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六)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1.建立全区统一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及制度。2014年年内完成全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上线运行调试工作,依托信息化技术,建立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安监部门并直达企业的全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构建企业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接受监督指导、整改隐患等完整工作链条,形成企业隐患报告、部门过程监督、政府挂牌督办、隐患治理责任追究相结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力争用3年时间,将全区2000家规模以上及高危工矿企业、4000家一般工矿企业、14000家建筑、交通、运输、商贸等企业全部纳入系统。2014年年内制定出台《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监督管理办法》,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

  2.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力争2015年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以大型国企为依托,以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为骨干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专家组、安全技术研究咨询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的支撑作用,为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咨询、安全论证评估、安全检测检验、事故查处等提供技术支撑。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发挥政府投资拉动效应,引导企业强制推广使用先进的安全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安全控制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照“强制更新一批、强制安装一批、强制淘汰一批”思路,整体提升生产设备安全性能和水平,从根本上消除生产设施的不安全因素,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3.大力推进企业分级分类监管。2014年年内制定出台《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和露天矿山3个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自治区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监察办法》,按照“巩固一级、规范二级、提升三级、整顿不达标企业”的工作思路,对标准化一级企业实行年检、二级半年检、三级季度检、不达标月检,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和服务。

  4.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健全完善科学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机制,组建成立自治区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对决策的支撑作用,为全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监管执法、科技推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以及安全审查、论证、鉴定、咨询等提供技术支撑。2014年年内建立完善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制定《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发挥各领域安全生产专家技术力量优势,大力开展建设项目源头风险评估、过程监控以及标准制定和完善,开展事故及隐患整改措施风险评估,提升决策的科学性。

  (七)构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1.完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规划。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全民宣传教育工作总体规划,2014年年内制定出台《自治区公众安全教育工程实施意见》,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体制机制。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范畴,开展安全法制教育、警示教育、科普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发展遵纪守法和平安是福的“底线”意识。把安全发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培训课程,不断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和不可逾越的“红线意识”。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开设安全教育课,对学生进行交通和消防安全、防触电、防踩踏、防溺水、防中毒等各类事故自救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示范工程和阵地建设。2015年底建成自治区安全生产理论考试中心和分考点,分行业、分区域建立5个安全生产实训考核基地、3个生产培训示范基地、1个安全警示教育基地。建立以“一报、一刊、一网、一栏目”(中国安全生产报、宁夏安全生产杂志、宁夏安全生产宣教网、安全生产电视栏目)为主的自治区安全生产宣传体系。

  3.大力实施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工程。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忧患意识,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以及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以及继续再教育制度,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以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农民工为重点,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强制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水平。通过3年努力,实现企业从业人员100%持证和培训合格上岗。

  4.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按照“加强城市安全社区、深化企业主导型安全社区、探索推进农村安全社区”建设思路,结合新农村和“两型社会”建设,持续推进安全社区、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会,推广先进社区、示范乡镇创建经验。力争到2016年,全区建成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的国家安全社区3个、自治区级安全社区(乡镇)15个。

  四、实施步骤

  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拟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1月底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在北京等8省份开展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委会批复的《宁夏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实施方案》,细化改革任务、目标,对深化改革进行部署,统一思想、统一目标,统一改革程序、统一实施步骤。

  (二)制度清理、顶层设计阶段(2014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全区性涉及安全生产领域有关制度、规范性文件梳理和清理工作,排查和梳理制约安全发展的制度性障碍。遵循“精简、管用”的原则,坚持凡是与改革要求相悖离的制度一律废止新建;凡是以安监局名义下发的,与现行事权不符的文件一律清理废止;凡是附加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上,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许可条件、审查审批事项一律剥离。保留已经实施的改革措施,梳理需要修订、完善的法规、制度以及政策规定,根据改革需要开展法规、制度重建,从制度顶层设计上规范统一改革内容、思路和方向,为全区安全生产领域深化改革的实施奠定坚实制度保障。

  (三)全面推进、综合实施阶段(2015年10月底前)。结合法规、规章等顶层制度的再造,按照改革路线图在全区安监系统全力推进改革试点方案,做到全区上下一盘棋、改革内容不漏项。同时,按照“敢于打破条条框框限制,敢于先行先试,不等不靠,勇于创造性地开展试点工作”要求,直面改革试点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总结进一步提升的思路、方向,边试边调整,使改革符合安全监管实际。

  (四)总结完善、迎接验收阶段(2015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对改革试点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对顶层制度进一步完善,为巩固改革成果和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提供扎实的实践基础支撑。及时总结经验,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会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由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安委会第一副主任白雪山为组长,自治区安委会副主任马云海、曹志斌为副组长,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各市、县(区)安委会主任为成员的自治区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在自治区安监局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全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实施工作,汇总分析进度,提出对策、建议,并积极做好全区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各项任务的安排部署与组织协调工作。要强化任务分工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并结合今年全区机构改革,对照本方案提出的目标、进度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要强化落实,遇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对涉及全局性的顶层问题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支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改革试点工作格局,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政策激励保障机制。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和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各级财政持续加大经费的保障力度,支持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安全隐患整治、宣传教育培训等。制定出台《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探索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系。落实《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同时,给予企业工伤保险利率优惠扶持,支持企业安全发展。

  (三)强化督查考核。自治区安监局作为全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在统筹做好改革试点安排部署、制度顶层设计等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对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的督查工作。要对每个阶段明确的目标任务,按计划进度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分析查找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特别对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调整和优化改革方案,确保改革工作有效实施。要把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工作列入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年度工作考核范畴,加大对各地区、各部门有关工作的督导考核。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重大举措、法规、政策等,让广大民众和所涉及企业、单位及时掌握改革动态,主动配合改革,按照改革政策及时调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防止政策落实脱节现象的发生,做到改革试点工作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为改革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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