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任副巡视员在全区法制办主任法规处处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05.01.2015  01:04

张任副巡视员在全区法制办主任法规处处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2-3-31 16:05:38 阅读次数:781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目就是落实今年的工作任务。我相信这次会议对于更好地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今天上午召开的全区推进依法行政营造风清气正法制环境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会议安排,我就如何做好协助主任分管的政府立法、行政复议工作谈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关于政府立法工作
今年的政府立法工作要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今天的会议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的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年初,自治区政府的立法计划已经下发,今年确定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有7件,政府规章项目有13件。这7件地方性法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沿黄经济区开发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选举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条例》。另外,《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安全条例》、《防震减灾条例》和《地名条例》也要启动立法程序,条件成熟提请人大审议。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有24件,政府规章项目有13件。涉及农牧、民政、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文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发改、人力资源、交通运输、安监、气象、地震、商务、科技、财政、工商、审计等政府各个部门。因此,今年的政府立法工作任务很重,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抓好落实。
一要做好三个“坚持”,努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坚持依法立法。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政府立法要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深入调研、科学论证、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民主立法。要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度,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扩大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范围,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要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使政府立法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二要树立一个“观念”,做好立法协调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部门,要坚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自治区改革开放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对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对协调中的不同意见要向自治区政府作出说明。对法规规章中涉及的重大、敏感、复杂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领导请示汇报。与立法项目有关的市县和部门,要服从大局,坚决拼弃狭隘的部门利益观念,自觉接受依法协调。对自治区政府发出的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有关市县和部门要及时组织、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自治区政府召开的立法协调会,有关市县和部门要指派能够代表本地、本部门意见的负责同志参加。要自觉维护协调过程中形成的一致意见,坚决杜绝部门利益法制化。同时,法制机构要争取主要领导的支持和指导,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立法协调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立法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要抓住一个“”字,按时完成今年的立法任务。承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责任到人,确保按时完成起草报送工作。列入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律要在3月底以前完成起草报送工作,政府规章草案要在4月底以前完成起草报送工作。要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人具体办的责任制度。把立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做到起草、调研、论证、协调、报送等每一个环节责任人员、时间进度、经费保障都要落到实处。不能按时报送法规规章草案的,要向自治区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同时,对列入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要抓紧做好调研论证工作。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24件地方性法规和13件政府规章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立法条件成熟的,年底前都要形成调研成果。我们将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今年的立法工作任务。
二、关于行政复议工作
按照2011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年度会议精神,今年行政复议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能力建设为保障,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今年行政复议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抓好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
近年来,在各地方、各部门的努力下,我区的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为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应当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不依法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工作不够规范、透明;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有待增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力度不够;行政复议宣传、培训、统计等基础工作相对薄弱;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不足,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还相对滞后,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功能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是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最近,国务院法制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我们要以此为契机,下大力气狠抓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并以此为突破口和有效抓手,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行政复议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因此,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要重点抓好七项工作。一是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要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重点是现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和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抓紧修订完善。要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要设置明显指示标志,要有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接待工作。行政复议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认真负责、态度热情、举止得当。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通行政复议网上咨询及申请渠道,并及时作出回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乡镇、街道设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对简易案件先行调解,并提供行政复议咨询。要通过备案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强化对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要认真研究本地方、本系统在行政复议受理方面的问题,查找、分析不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原因,为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创造必要条件。二是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要重点规范行政复议答复、调查取证、审理方式、适用和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三是规范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要依法作出,要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适用。四是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五是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主要是规范行政复议宣传、培训、统计、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六是做好行政复议保障工作。要不断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配备行政复议人员,落实必要的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和条件,确保足额的行政复议经费。七是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细化方案,扎实推进。明确责任,量化考核。不断总结,及时反馈。
(二)抓紧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去年10月14日,自治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1〕135号)明确提出,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同时,我们召开法制办主任、法规处处长会议专门进行了安排部署。从掌握的情况看,这项工作开展的不是很好,有的甚至还没有开展工作。因此,要按照《意见》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是督促落实机构和人员。《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规定:政府各部门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有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对于本部门和本单位行政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的调处。要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调解工作,要配齐、配强行政调解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备法制专干,专门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行政调解联席会议。要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是建立规范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地区实际和行业特点、要求制定相应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要按照“调解优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挥职能部门管理社会、化解矛盾的主导作用,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岗位责任,规范行政调解原则、范围、申请、受理、调查、听证、处理等程序和相关规定,尽快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调解工作。
三是建立行政调解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要加强行政调解的信息通报工作,按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送的模式定期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通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四是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争议,及时跟踪调解进展,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重大行政争议,上级法制机构要督促下级政府和部门研究解决,抓好落实工作。建立相关制度,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五是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要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主导的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六是建立行政争议的应对机制。要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加强行政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工作,主要是加强对土地和房屋征用、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管理等重点领域问题的排查、梳理,研究预防和化解的对策,制定解决方案。尤其要掌握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诉讼的重点人群和重点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逐一落实领导责任,逐一明确责任人员,逐一提出解决方案。要研究如何提高市县政府应对行政争议的能力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全面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应对行政争议能力的具体措施,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三)要进一步营造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良好环境。
一是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行政复议要服从并服务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大局,必须把行政复议的自身定位、发展方向与党委和政府的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服务。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熟悉了解行政复议制度;通过不断畅通渠道,使人民群众选择通过行政复议制度渠道依法理性维权;通过案件的公正审理,使人民群众信任行政复议制度。三是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和联系,实现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目前,这项工作开展得很好,银川等市县也已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相关联席会议制度,还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市县要尽快建立。

40多年来,习近平始终对这件事很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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