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正式出台

12.11.2016  06:05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在严格遵循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的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方向和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全区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指导意见》正文由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深化巡游车改革、规范发展网约车、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并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保障措施共八个部分组成。

指导意见》指出,全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要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包括巡游车、网约车等方式,应当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合理把握运力规模。对于巡游车,要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区别对待新增车辆和既有车辆,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升级,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对于网约车,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要求各地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明确应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发展,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公益合乘优先、分摊费用自愿的原则,结合费用分摊比例、合乘时段、合乘次数等因素,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具体规定。《指导意见》还就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推进出租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升行业服务品质、加大打非治违力度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宣传、公安、发改、经信等多家部门及五市地方政府配合,历时数月,数易其稿,组织开展了多次研究论证会议,反复沟通交流,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吸取了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出租汽车行业代表等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的法治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