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辐射污染防治新政,下月起实施

03.01.2019  21:37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李阳阳)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核技术利用以及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等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医疗、通讯和科学研究等领域,辐射安全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重点。近日,我区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1999年公布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我区辐射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防止辐射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办法》明确了辐射污染防治的管理原则和可能产生辐射污染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相应监督管理体系;规定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治辐射污染;规定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响应、处理等内容;明确了辐射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具体说来,《办法》规定,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辐射污染危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内从事活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防治辐射污染措施,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其他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违反《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