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柴油黄标车 “黄改绿”工作方案

13.05.2016  18:54

5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我区于近日制定了有关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以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据介绍,此次机动车“黄改绿”的对象为在本自治区注册登记的在用柴油黄标车,并应满足下列条件: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200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排放达到国Ⅱ标准的柴油车辆(不包括2005年注册登记的营运类车辆);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车辆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百分比不小于50%,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我区黄标车实行鼓励淘汰为主,治理改造自愿的原则,尾气治理改造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符合“黄改绿”条件的车主可自行选择本辖区内已公布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购买相关产品并签订尾气治理装置购买与安装合同。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尾气治理装置的安装、调试,完成车辆改造。加装的尾气治理装置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20万公里(在用柴油车)或者3年(先到者为准),2000工作小时(非道路移动机械)或3年(先到者为准)。加装尾气治理装置后,车辆发动机功率降低应不大于3%、耗油增加应不大于3%。车主向“黄改绿”受理窗口提交治理改造后排气检测申请,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治理改造完毕的车辆进行外观检查和排放测试。排放测试采取自由加速法检测,要求烟度排放值不大于0.5m-l。外检和排放测试符合要求的车辆,车主凭《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车尾气治理设备加装申请表》和排放检测报告单,在车辆“黄改绿”窗口换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6个月。

同时,符合“黄改绿”条件,但未申请办理“黄改绿”的柴油车辆,2016年7月1日前在“黄改绿”窗口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车延期淘汰申请表》,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达到国Ⅱ排放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可换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黄色环保合格标志,车辆可继续使用,于2017年12月31日前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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