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暂行办法》

13.05.2016  09:03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财政厅于近期联合印发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范围、购买程序等方面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进行规范。《办法》明确,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主体包括律师事务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专家、律师等可以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人员。《办法》规定,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评估、论证;重要投资项目的谈判,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调研、起草及论证;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办理行政复议辅助性工作等法律事务;办理涉法涉诉信访辅助性事务等政府法律服务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服务费用。

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可以把政府部分法律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可以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力量承担,由法律“外脑”站在更加客观中立立场上为行政决策、行政立法等重大行政行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办法》的出台,是我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加快我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附件: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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