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意见鼓励加工贸易开展产业对接合作

27.10.2016  20:05

  日前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宁夏与福建、浙江、天津、河北等沿海地区建立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协调机制,按照优势互补、共同出资、联合开发、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产业合作园区,开展产业对接合作。

  《意见》提出,鼓励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利用迪拜—银川航线开通和“中阿号”国际货运班列开行带来的便利化、低成本优势,重点鼓励高端清真食品、黄金珠宝、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加工贸易产业链整体向宁夏转移,形成特色产业集群。重点支持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基础设施和供能、环保、物流、通关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认定一批自治区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支持园区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和配套能力建设。

  深化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实行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创新海关监管模式,建立加工贸易及保税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对资信良好、信息透明、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自核单耗和自主报核。对符合单耗可追溯条件的企业可选择在报核前申报单耗或实行单耗自核管理。实行消耗性物料正面清单管理。

  引导加工贸易企业按产业类型进区入园,对自治区立项的重点加工贸易产业建设项目,采取“点供”方式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及时报批供应土地。对加工贸易企业通过公路、铁路将货物运输到沿海沿边各出境口岸和通过银川河东机场出境的农产品和食品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40%的支持;对出口其他货物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区内各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实际发生的仓储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对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在执行自治区现有电力优惠政策的基础上,2017年底前试点参与电力直接交易,2018年到2020年均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意见》还明确,优先向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相关子基金推荐加工贸易企业。对加工贸易企业用先进设备进行抵押贷款的,由相关部门确认后,由国有担保机构通过授信将抵押贷款比例提高到70%左右。将加工贸易企业纳入自治区工业运行专项调控基金支持范围,对新增项目贷款给予基准利率30%左右的贴息。鼓励民营加工贸易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和企业债、公司债、集合信托等,并按发行总额一次性给予2个百分点贴息。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外经贸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用,对担保费用低于基准利率50%的按照担保额给予2%的补贴。(记者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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