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出台办法对"三不"干部"亮剑" 明确问责情形

16.03.2017  15:37

  明确了13种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的具体问责情形

  日前,记者获悉,银川市出台《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对谁问责,突出“全覆盖”。对因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而应给予责任追究的对象作了明确的规定。问责对象不仅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包括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追责方式上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原则,坚持把负责和问责相结合、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容错和纠错相结合。追责中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贯彻自治区《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引导、激励干部职工履职尽责,勇于担当。

  《办法》明确了13种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的具体问责情形,着力解决当前干部职工队伍中存在的“三怕、三缺、三弱”,即怕担责任、怕担风险、怕碰矛盾,缺乏政策水平、缺乏纪律观念、缺乏敬业精神,大局意识弱、服务意识弱、法治意识弱等问题。通过严厉问责,对那些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的干部戴上了一道“紧箍咒”。

  《办法》在问责程序上,对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谈话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免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各项规定和条例给予纪律处分,不因干部职工岗位调整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予责任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追究相应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对采取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方式追究责任的,应当公开发布。对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行为,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领导责任。(记者 徐佳敏 实习生 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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