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研究出台《中卫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16.03.2015  14:58

  为营造全社会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自觉意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防止和消除环境污染,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中卫市政府制定《中卫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中卫市辖区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共十九条,明确了举报方式、奖励条件和范围、奖励原则、奖励方式、奖励程序、责任追究等。奖励分三个等次,根据举报违法行为的轻重,分别给予举报人200—500元,1000—3000, 3000—5000元奖励,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奖励资金由市(县)政府纳入预算安排,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办法》对举报人的隐私安全也作出明确规定,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由监察机关予以行政问责。

  《办法》已经2014年3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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