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规范及违规责任15问

05.11.2021  15:11

  当前,宁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特别需要每一个公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依法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将法治观念、法治方式贯穿疫情防控全过程,以知法守法的实际行动汇聚起战胜疫情的强大力量。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存在的部分群众思想麻痹、防控意识不强、警惕性不高甚至个别违反防疫规定等问题,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梳理了有关法律规定,解答了群众关心的15个方面的问题。

  我们号召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在抗疫工作中大力弘扬文明风尚、培育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知法守法,自我防范,共同构筑起群防群控的人民防线。

  1.本轮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特点是什么?

  本轮疫情经过基因测序已经证实是由德尔塔变异株输入引发的,疫情已波及多地。宁夏本轮疫情呈现六个特点:一是同源暴露,首发病例均有内蒙古额济纳旗旅游史且有同一餐厅就餐史;二是传染性强,疫情进入高发季,病例入宁时正值疾病的潜伏末期或传染性最强阶段,病毒载量高;三是密接者多,病例入宁后活动轨迹复杂,密接人数多;四是传播速度快,从现有病例发病情况分析,早期病例潜伏期较短,平均2天,近期病例潜伏期较长;五是波及范围广,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均有确诊病例;六是不确定性大,整体疫情呈现输入引起的散发多波幅状态。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法律规定?

  新冠肺炎是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对相关场所可采取紧急管控措施,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3.公众如何依法配合疫情防控并承担哪些责任?

  (1)非必要不外出,不主动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2)要及时全程接种新冠疫苗,降低感染风险;(3)合理安排出行,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要严格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4)在接触公共场所门把手、水龙头、电梯按钮等设施后及时清洁和消毒双手;(5)不扎堆,公共场所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6)在公共场所打喷嚏、咳嗽等,及时用纸巾或手肘遮挡口鼻;(7)尽量减少使用公共餐具,坚持分餐制;(8)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尽早去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主动进行核酸检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3)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4)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4.公民在流行病学调查中应承担哪些义务和法律责任?

  公民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承担如下义务:(1)主动配合,不拒绝。接到需要配合调查的通知后应积极主动配合,提前准备相关信息,礼貌相待,耐心回答,配合调查人员在规定12小时内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2)如实报告,不隐瞒。被调查人要如实提供个人基本情况、旅居史、接触史、接种史、既往健康状况等,如有隐瞒并导致疾病传播的,将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追究民事责任。(3)行程具体,不模糊。调查重点之一是找出接触的“上家”和“下家”,区分居家、外出、工作、娱乐等时间段,可能接触哪些人群,可借助通话或消费记录提供帮助。(4)随时沟通,不断线。调查对象需要回顾近14天行程,出现记忆偏差时,可寻求亲友帮助回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配合流调,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个人隐瞒行程,拒不配合流调,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罚款至拘留的治安处罚,而性质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还应依《刑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5.什么情况下实行社区(包括行政村)或小区封闭式管理?

  由于德尔塔变异株传染性极强,所以,经过流行病学调查,在同一空间、同一单位、同一建筑,在发病前四天和病人相处在一起的都是密切接触者;与密切接触者有共同居住生活、同一密闭环境工作、聚餐和娱乐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人员、与密切接触者接触频繁的家属和同事等人群为次密接人群;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在乘坐飞机、火车和轮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共同生活、学习、工作以及诊疗过程中有过接触,以及共同暴露于商场、农贸(集贸)市场、公交车站、地铁内等公共场所的人员,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原则的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对于上述人员无法采取集中医学观察而需在家进行居家医学观察时,政府将依法对社区(包括行政村)或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社区(包括行政村)或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之后,社区干部、公安干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实行人盯人管理策略,确保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集中或居家进行隔离管理。对不遵守隔离观察要求擅自脱离隔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6.实行社区(包括行政村)或小区封闭式管理应注意哪些事项?

  (1)实行社区(包括行政村)或小区封闭式管理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要组织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核酸检测直至观察期满,发现疑似病例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要立即转移到定点医院救治。

  (3)做好清洁与消毒工作,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避免交叉感染。

  (4)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每天早、晚对密切接触者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5)实施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应充分做好个人防护。

  7.对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如何进行管理?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规范要求,宁夏将涉疫地区精准划分为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1)封控区。严格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措施,实施24小时巡逻值守,加强对封控区内人员管理,对所有封控人员实行健康监测,实施每日零报告制度并严格落实核酸检测措施。

  (2)管控区。严格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措施,所有人员居家,每户每2至3天可安排1人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到社区指定地点购买或领取生活物资。对管控区管理对象进行健康监测,实施每日零报告制度。

  (3)防范区。严格实行“强化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非必要不离辖区”措施。在防范区内,严格落实进入室内公共场所预约错峰、测温、亮码、戴口罩以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测温、亮码、戴口罩等措施。暂停棋牌室、影剧院、网吧、歌厅、酒吧、图书馆、健身场所、培训机构等有关室内公共场所运营活动,中小学暂停线下教学,大中专院校封闭管理。

  8.公民在小区封闭式管理中履行哪些义务、违反规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因此,配合街道、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小区封闭式管理的相关措施,是小区居民依法应当履行的疫情防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小区居民如果违反小区封闭式管理的相关措施,将可能承担治安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

  9.集中隔离场所(红区)的人员就医有哪些流程?

  银川市隔离点人员就诊,确定自治区人民医院和“银川市临时急救医院”作为隔离点人员就医定点保障医院,闭环对隔离点人员进行救治。

  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健康出现异常后,及时报告驻点保障医务人员,配合闭环转运至红区人员定点保障医院专用区域(红区)进行诊疗分流。

   10.封控、管控区域人员就医有哪些流程?

  封控、管控区域人员健康出现异常后,向社区“五包一”(“五包一”机制是指对小区内的居家隔离观察户等重点人员,实行由一名党政领导、一名基层党员、一名医护人员、一名社区干部、一名社区志愿者组成专班负责管控的工作方式)工作组报告,配合闭环转运至定点保障医院的黄区人员就医专用区域(黄区),进行诊疗分流。

  11.封控、管控区域外健康码“黄码”人员就医有哪些流程?

  健康出现异常后,自行前往定点保障医院专用区域(黄区)就医,由接诊医疗机构进行评估,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由接诊医疗机构按常规诊疗流程诊疗,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转医院发热门诊规范诊疗。

   12.孕产妇就诊就医可以去哪些医院?

  银川市孕产妇产检和分娩区分不同情况到下列医院就诊:

  (1)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承担妊娠风险评估为红色的孕产妇,中风险小区孕产妇,三区健康码“黄码”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任务。

  (2)自治区人民医院承担妊娠风险评估为红色的孕产妇,中风险小区孕产妇,三区健康码“黄码”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任务。

  (3)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妊娠风险评估为红色的孕产妇,三区健康码“黄码”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任务。

  (4)银川市妇幼保健院阅海分院承担三区正常孕产妇产检及分娩任务。

  (5)自治区人民医院西夏分院承担妊娠风险评估为红色的孕产妇,三区健康码“黄码”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任务。

  (6)自治区中医医院承担三区正常产检及分娩孕产妇,可有限承担西夏区封控管控区域和健康码“黄码”孕产妇门诊产检和住院分娩任务。

  (7)灵武市人民医院承担灵武市封控管控区域和健康码“黄码”孕产妇门诊产检和住院分娩任务。

  (8)贺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贺兰县封控管控区域和健康码“黄码”孕产妇门诊产检和住院分娩任务。

  13.看病就医患者应注意哪些事项?

  (1)所有患者就医必须提前向医疗机构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接受体温测量和流行病学史问询。封控管控区域人员还需提供24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老年人就诊如无法使用智能手机,可及时寻求志愿者和导诊医务人员帮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

  (2)预检分诊发现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要到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做好信息登记。

  (3)借助“互联网+医疗”的优势,登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扫描首页二维码进入“互联网+医疗”线上义诊平台,选择互联网医院相关科室医生进行就医咨询。

  14.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的法律依据及拒绝核酸检测应承担哪些责任?

  2020年10月,我国将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居民拒绝接受核酸检测并由此产生后果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如引发病毒传播等,则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5.集中(居家)隔离人员解封有哪些标准要求?

  严格按照11月1日,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印发的《突发疫情集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和防控区域管控措施解除标准和流程》,经评估审批后,规范有序做好管控措施解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