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药局、农牧厅建立四项新机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无缝衔接

25.06.2015  16:41

6月24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自治区农牧厅举行联席会议,就贯彻落实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修订后有关监管职责衔接,进行了深入、具体、实质性协调沟通,重点围绕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的监管衔接,决定建立协作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综合考评等4个方面建立协作机制,严把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是建立食品监管合作会商机制。 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建立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农牧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将有效期内“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标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植物检疫证书、生产主体开展产品自检或委托检测出具的产地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食药监管部门建立与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对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将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查验农牧部门认可的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并将其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基本条件,督促指导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和超市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 二是建立联合执法专项整治机制。 农牧、食药监管部门针对食用农产品在生产、收购、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整顿,统筹协调、统一调度、统一行动,对各环节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加大案件查办和执法监管力度。 三是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检验检测结果信息共享。食药部门将监督抽检结果及时向农牧部门通报、农牧部门将评价性抽检信息及时向食药部门通报,以便于发现问题、跟进措施,追根溯源,保障安全。 四是建立综合考评联动机制。 对国务院食安办考核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农牧部门的1大项8小项指标,农牧部门主动对接、加强监管;对自治区食安办考核各市、县(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指标,20%的赋分由农牧部门考评,着力通过考核手段促使市、县党委、政府切实担负起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推动“党政同责”具体化、实体化。

联席会议决定,自治区食药、农牧部门将于近期针对淡水鱼养殖、运输中的兽药残留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