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03.02.2017  14:04

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为做好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57号)精神,中卫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印发了《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所称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农村未成年人。近年来,我市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为此,《意见》明确要求:

首先,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监督责任,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处置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作用。

其次,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完善基础工作台账,建立健全强制报告机制,强化应急处置各项措施。

最后,还要加强源头预防,从根本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推动农民工家庭融入城市生活,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