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扶贫开发,政府一把手负总责
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走访了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以及自治区扶贫办相关负责人,听他们对《条例》进行解读。
建档立卡的贫困村、户要实行动态管理
“农村扶贫开发应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按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自立、规划引领的原则,建立权利、责任、任务和资金合理运行的工作机制。”《条例》明确提出,农村扶贫开发实行自治区政府总负责,设区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政府应把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应与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农村扶贫年度开发项目应主要从农村扶贫开发中长期项目库中选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以精准扶贫为核心,按因素测算、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分配。
“这意味着,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规划引领扶贫开发工作,要按规扶贫,并整合各类项目、资金资源。整合后,林业、环保、建设等各方资金和项目,根据每个贫困村、贫困乡的具体情况,精准投放项目资金,杜绝各单位、各县乡在扶贫工作中各自为政,减少资源浪费。”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晓光说。
《条例》还提出,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应按自治区确定的扶贫、脱贫标准,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村、户定期核查,实行动态管理。在扶贫开发措施中,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统筹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整合使用各类农村扶贫资源,促进贫困地区和贫困户脱贫致富。
贫困户子女学前和高中教育应给予免费和补助
历经多年扶贫开发工作,我区贫困地区的贫困面貌得到有效改善。其间,也积累了诸多扶贫工作的优秀做法和经验,如选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村扶贫,实行生态移民异地搬迁脱贫、千村扶贫整村推进等。此次《条例》广泛吸纳了这些特色,并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
各级政府应组织或协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贫困地区进行定点帮扶,选派农村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推进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自治区政府应编制生态移民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户,有计划地实施生态移民或易地扶贫搬迁,帮助贫困户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县级以上政府应将符合条件的移民安置区纳入整存推进计划,完善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改善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相关资料显示,我区的金融扶贫工作取得了良好成就,全区贫困村互助资金运行总量达到7亿多元,项目村1132个、50.9万贫困人口因此受益。此次金融扶贫政策也在《条例》中有具体体现,如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大互助资金投入力度,通过村财乡管、五户联保、保险机构担保等方式健全完善互助资金管理机制,确保互助资金持续利用,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
此外,《条例》还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贫困县乡、村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师队伍建设。对农村贫困户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给予免费和补助,帮助其完成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的学业。
截留挪用扶贫款物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条例》提出,要建立扶贫工作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大扶贫开发工作监督力度,确保扶贫开发工作公平公正。
贫困户的确认由农户或村民小组提出,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公示,乡镇政府审定公示和县区政府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复审公告。贫困村的确定由村委会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公示和县区政府审定公告,并报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备案。贫困村、贫困户确认后,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应向社会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村民或有关人员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提出,其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分别向乡镇政府或县区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答复。
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年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展和年度计划实施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对扶贫政策和条例执行情况、扶贫成效、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调查评估。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晓光介绍,《条例》还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此外,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扶贫开发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和审计结果向本级政府汇报。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扶贫开发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例》要求,对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列入脱贫计划的,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脱贫的贫困县、村,按规对主要负责人行政问责。对滞留、截留和挪用扶贫款物的,未按规公开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进展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记者 王宇菲
来源:新消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