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首部农村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实施

03.05.2016  12:21

从5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开始施行。这是宁夏首部针对农村扶贫开发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宁夏扶贫开发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据了解,从“三西”扶贫开始,宁夏目前已减少贫困人口290万人,到2018年建档立卡的58万贫困人口将全部脱贫。但长期以来扶贫开发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进,未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今年3月宁夏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对贫困户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给予补助或者贷款支持;对扶贫对象创业的,在项目、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支持。另外,宁夏还将重点对农村贫困户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给予免费和补助;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给予家庭扶贫助学补助;接受技能培训或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生活费补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的农户提供救助;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实施扶贫项目和就业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并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根据《条例》,经考核验收按期或者提前实现脱贫的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享受的扶贫优惠政策可以保持不变;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脱贫的,主要负责人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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