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中女性权益维护的宁夏路径

09.03.2015  12:02

     原题为: 土地·权利·尊严——农村土地确权中女性权益维护的宁夏路径

    “这个红本本上有了我的名字,心里就踏实多了,以后谁也不能随意抢占我的土地了。”今年45岁的贺兰县立岗镇永华村二组村民金秀梅对1月15日记忆深刻,那天,她的名字被写入家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出现在承包方代表姓名一栏。

    去年12月18日,宁夏妇联、农牧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在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好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使宁夏成为全国首个出台《意见》维护农村妇女“三权”的省区。

    出嫁、丧偶、离婚都会使妇女失去土地

    日前,记者来到永华村,这里到处可见生机勃勃的春耕景象。该村共有10个村民小组,承包地7092亩,是银川市首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村。

    据村干部介绍,由于传统观念和一些落后的村规民约的影响,农村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利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宅基地分配等领域,合法权益被侵犯和剥夺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出嫁女户口迁出后土地份额被收回,婆家所在的村也无土地再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失;有的离婚女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能随户口迁走,土地往往仍留在前夫家,无法单独分出来。户口如移回娘家,娘家所在地已难再分给其土地,导致离婚女失去承包地。”永华村妇代会主任马秀萍说。

    宁夏出台的《意见》明确,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确保农村妇女的姓名及相关信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就有明确并且一致的记录,妇女和男性作为承包方代表或共有人进行登记,切实做到“登有其名,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啥叫确权,为啥要写你的名字?就是万一将来两口子过不下去分开了,你有资格拿走属于自己的东西。”马秀萍这样向村上姐妹宣传政策。

    对土地有说话权,在家就有地位

    “要是确权登记相关政策早点出台,我和婆家的关系就不至于闹得如此僵。”村民金秀梅告诉记者。10年前,她的丈夫因车祸离世,留下她和两个女儿艰难度日。改嫁后,几个前小叔子总想收回承包地,为此她和前夫家矛盾不断。

    “土地确权登记开始后,村妇代会拿着法律条文出面协调,最终帮我确定了24.28亩地的权属。将来我全家的生活更有保障了。”金秀梅说。由于现任丈夫的户口暂时没有迁来,在这轮土地确权登记中她的身份是户主,小女儿杨颖作为确权登记的共有人,也名列确权证中。

    “这个红本本就像城里人的房产证,以后到哪儿都有我的一份地。”村民杨学琴指着自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豪地说。杨学琴丈夫去世后,因承包地和前夫家闹得不可开交。新一轮土地确权登记开始后,村妇代会帮助她确权土地7.87亩。

    “以前,妇女可能因为离婚、丧偶、出嫁等原因失去土地。这次土地确权登记,妇女的名字将写在确权证上,这意味着明确了家庭中妇女的土地权益。今后,妇女再也不会因为这些原因失去土地了。”自治区妇联权益部负责人对记者说,农村妇女拥有了土地才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

    为出台维护妇女“三权”意见点赞

    当前宁夏农村妇女已占农业生产力的65%,她们是推动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力量。

    “‘三权’是农村妇女普遍关心和最现实的利益,直接关系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关系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宁夏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禄胜认为,宁夏五部门联合出台《意见》,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确权有了保障,难能可贵。

    李禄胜说,家庭的主体是夫妻,如果只将户主一人登记为承包方代表,就存在着侵犯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可能,即其中一方有可能在不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任意转包、出租或抵押家庭承包耕地或林地。“在承包方代表栏写上户主和配偶两个人的名字,能更好地代表承包方,也能提高权证使用的效率。”(记者 李志廷)

    

    来源: 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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