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农村五保供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9.05.2015  18:18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五保资金的管理,规范农村五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近日,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出台了《自治区财政农村五保供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社)发[2015]467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五保对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发放、管理等做出明确要求,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补助资金实行银行一卡通发放,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规范发放项目名称,监督各代发五保资金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发放项目每月10日前发放到分散供养五保对象财政“一卡通”账户中。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补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审核有关数据,汇总造册,经财政部门按年度或季度直接拨付到五保供养机构,由五保供养机构集中统筹使用。五保供养补助资金的使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定期张榜公示。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将组织开展对补助资金的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的绩效评价。《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各市、县(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有利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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