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

08.06.2015  12:1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构建我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一)坚决守住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别保持在1630万亩和1328万亩,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产量分别稳定在1200万亩和370万吨以上。健全耕地质量等级更新评价制度,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保质保量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储备任务。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大耕地质量建设投入力度,因地制宜开展对新增耕地的地力培肥和耕作管护,逐步提高当地耕地质量。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推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切实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二)加快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大兴农田水利建设,按期完成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从2015年起每年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50万亩。加大骨干排水沟道和盐碱地治理力度,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到2017年,基本完成银北地区100万亩盐碱地治理,改造中低产田115万亩。把平罗县、惠农区、贺兰县、灵武市、永宁县、青铜峡市、利通区、沙坡头区、中宁县等粮食主产县(区)建成粮食核心产区,将口粮保障落实在田间地头,确保口粮自给率达到95%以上。

  (三)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培育和推广优质、高产、多抗粮食新品种,加快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业发展,全面提高优质高效粮食作物新品种供应保障能力。实施水稻品质提升计划,加快高淀粉、优质高蛋白及甜糯玉米新品种推广;加强马铃薯一级种薯示范推广;加大小杂粮新品种引育,强化产销衔接,提高生产效益;加快麦后复种“粮粮、粮菜、粮经、粮饲”模式示范推广,提高后作效益,稳定小麦面积。加大粮食高产万亩示范片建设和粮食增产攻关示范区创建力度,推广标准化的高产高效、绿色环保技术模式,带动全区粮食增产增收。积极开展新技术、新装备引进示范,推进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栽培技术的深度融合,实现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集成配套,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促进节本增效。

  (四)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粮食生产。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粮食仓储、加工、烘干、晾晒等配套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引导发展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多种经营形式,鼓励和支持农民自愿依法流转土地,开展集约式、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避免流转土地“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以服务粮食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大力推进农机作业、农田灌溉、代耕代种、代收代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形式,引导服务组织参与粮食生产公益性服务,为社员提供微利性服务,为其他经营主体提供盈利性服务。

  (五)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加快发展节水农业,转变农田灌溉方式,合理调整种植布局。鼓励支持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连片发展高产、高效、节水型农业。突出耐旱、抗旱品种应用,大力推广种子包衣、药剂拌种、精量播种和使用抗旱剂、保水剂、抑蒸剂等农艺措施和以膜下滴灌、喷灌、管灌技术为主的工程措施,推进高效节水由经济作物向粮食作物拓展。实施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加大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和防治力度,深入开展残膜白色污染整治行动。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保障粮食生产安全。

   二、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六)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认真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逐步推进粮食直补与粮食生产者挂钩,与高产、优质的粮食品种挂钩。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县(区)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经营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鼓励农技人员参与粮食生产技术服务,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十三五”期间,自治区财政每年从粮食风险基金、“危仓老库”地方配套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经费用于支持解决粮食宏观调控问题,不断改善粮食储藏条件,支持粮食流通业发展。

  (七)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效益。完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市场信息传导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粮食生产者市场收益。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促进上下游产业的联合和一体化发展。突出扶持玉米、马铃薯等大宗粮食作物的加工转化,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三、完善地方粮食储备机制

  (八)建立完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定期核定机制。优化现有粮食储备规模和品种结构,根据国家对地方粮食储备的规模及规定,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变化情况,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总体要求和“产销平衡区4.5个月市场供应量”的原则,每3年核定一次粮食储备规模和品种结构布局。自治区财政按照相应比例增加粮食风险基金,用于促进粮食生产、保障粮食流通、稳定粮食储备和完善粮食应急。针对我区小麦严重产不足需的现状,积极探索在粮食主产区建立异地储备,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口粮供给安全。

  (九)完善地方粮食储备管理运行机制。落实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制度,建立储备粮保管、轮换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发挥地方储备粮的市场调节功能,在市场粮价异常波动时,通过有序吞吐调剂市场,保障供应,稳定粮价。实行临时收储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积极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粮食储备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承担地方储备粮任务。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粮库存。建立地方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

   四、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十)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重大粮食仓储项目,利用中央粮库建设项目和“危仓老库”维修改造补助资金,企业贷款等方式,建设和维修改造一批粮食仓储设施,力争到2020年,新建和改造仓容100万吨,其中新建仓容20万吨。创新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引导,支持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储粮设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对重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实施保护管理。

  (十一)加强粮食产销合作。积极发展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有效调剂区内粮食余缺,促进全区粮食供需平衡。鼓励粮食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生产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区内实施“稳川促山、山川互济、作物互补、丰欠调节”的产销模式,促进区内粮食资源合理配置。同时,抢抓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机遇,积极探索实施“走出去”战略,与中亚产粮区国家有效对接,增加优质小麦进口,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在适应国际国内市场融合上实现新突破。

  (十二)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加大对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应用先进技术装备,推动技术改造升级,提升粮食加工水平和附加值。支持企业延伸产业链,积极发展主食产业化,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推进马铃薯食品标准化、企业化,带动马铃薯主粮化发展。支持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等新型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支持粮食仓储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信息化建设,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

   五、保障粮食市场稳定和质量安全

  (十三)加快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2017年年底前,各市、县(区)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每个市、县(区)建设1个粮食应急储备(供应)保障中心;每个乡镇、农场分场、街道(社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银川市人口比较集中的社区,要确保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银川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天—15天市场供应量。各市、县(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承担应急供应的企业和网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补偿。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十四)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行为,开展各级储备粮库存检查,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十五)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2018年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

   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十六)明确粮食安全保障责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行市、县(区)长分级责任制。各市、县(区)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负全责,市、县(区)长是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实行粮食安全部门分工责任制,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农牧、国土资源、食品药监、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职能领域内保障粮食安全工作负全责,积极做好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

  (十七)建立监督考核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厅、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细化分解任务,定期对各市、县(区)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实行奖优罚劣,确保各市、县(区)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