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16.12.2014  18:00

自治区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开展全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价监发[2014]29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2418号)要求,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

教育收费检查连续开展十一年来,教育收费秩序明显好转。但由于教育资源不均衡等因素,仍存在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开展教育收费检查作为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推动力,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重要论述,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行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敦促学校建立规范收费的长效机制。

二、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从12月15日开始,至2015年5月30日结束。检查的范围是2014年秋季开学以来,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自治区物价局除检查区本级教育收费单位外,还将抽查部分市(县、区)所属学校。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梳理近年来教育收费检查案件查处及举报情况,分析本地教育收费存在的问题和特点,会同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本地检查工作方案,并于12月19日前报自治区物价局(价监局)、教育厅(财务处)。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将派督导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和调研。

三、检查工作重点

(一)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落实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等政策精神,坚决查处收取与入学挂勾费用的行为,切实解决“以钱择校”“以分择校”“以权择校”等问题,依法严肃处理以捐资助学、共建、借读等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行为。

(二)公办普通高中违反“三限”政策乱收费。重点查处超“三限”比例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乱收费,以课程改革试验班等名义举办“国际班”“国际部”高收费乱收费问题。

(三)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存在的乱收费问题。重点查处违反自愿、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的问题,取消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不符的服务性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

(四)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的乱收费。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清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收费,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法规规定的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相关违规收费依法予以查处。

(五)在价格举报和近年来检查中发现的其它突出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查深查透

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完善治理方式方法,巩固前期工作成果,稳步扎实推进治理工作。一要严格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避免查出问题久拖不决、屡查屡犯的现象。二要充分利用12358价格举报平台,及时处理学生及家长的咨询举报,解释政策,化解矛盾。三要督促学校完善内部管理,落实责任到人,坚持收费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建立规范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四要继续加强与监察、纠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交机制,加大对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力度。五要深入调研,分析教育收费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现实困难,提出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检查和完善教育收费政策的建议,于2015年5月15前将工作总结、专题调研报告、统计表报自治区物价局(价监局)、教育厅(财务处)。

附件:全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

  点击下载原文:物价检查.pdf

 

自治区物价局          教      育      厅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