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六项措施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08.11.2016  19:38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通知》(宁政办发〔2016〕177号),就新形势下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机制。 要求各地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政府效能考核目标,督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山区九县(区)加强与福建对口帮扶地区联络,做好劳务协作,在主要劳务输出基地建立劳务服务工作站,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二是围绕精准扶贫强化劳务对接机制。 要求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情况统计分析,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主动与输入地对接,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帮助实现就业。 三是发挥转移就业示范引领作用。 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对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的,给予资金支持用于建立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的培训及表彰奖励。 四是鼓励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发挥作用 。加大实施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培训,对成绩突出的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适时进行表彰奖励。对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中的“4050”人员,纳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五是鼓励区外用人单位吸纳我区农村劳动力。 对区外用人单位吸纳我区农村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开展技能培训的,按政策规定给予培训鉴定补贴;对吸纳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劳动力就业的,再按我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法和标准给予社保补贴。 六是实施农村家庭“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对农村家庭初中毕业未升入普通高中、高中毕业未升入普通高校的学生到技工院校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免除全部费用,对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再给予3000元/人的生活费补助。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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