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4.02.2016 16:22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银川宋庆辉酱菜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5日10时40分许,你公司酱菜腌制车间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事故,在本起事故中,你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安监管罚〔2015〕200号)。公告期为60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 2月 23 日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4.02.2016 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