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借收购为名 诈骗柏悦酒店上亿元

03.11.2015  10:32

   空壳公司借收购为名

  诈骗柏悦酒店上亿元

  柏悦酒店外景。资料图片

  利用两个无任何经营公司,甘肃和宁夏两男子通过伪造相应手续,向甘肃兰州两家银行贷款及诈骗宁夏柏悦酒店上亿元。近日,记者了解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对甘肃鸿波塑业管材供销有限公司、兰州福立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兰州蓥杰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齐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550万元;依法追缴二人违法所得,无法追缴的部分责令二被告人予以退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12月,被告人王军平分别将甘肃鸿波塑业管材供销有限公司(简称“鸿波公司”)、兰州福立物资有限公司(简称“福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本人。同年10月,被告人郭齐将兰州蓥杰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蓥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本人。实际上,这3家公司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至案发时,无任何实际的经营行为。同时,王军平和郭齐皆背负大量债务,且无力偿还。

   靠虚假协议评上AAA级信用

  2011年8月1日,福立公司向兰州市安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安宁农信社”)提交福立公司的虚假财务资料及伪造的该公司于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机械化分公司路港机械化工程部签署的总价6.6亿元的虚假协议,被安宁农信社初评为AAA级信用等级;次日,安宁农信社风险委员会作出“关于向兰州福立物资有限公司授信银行承兑汇票6亿元的批复”。8月8日、11月26日。福立公司在该行获得500万元及6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王军平以其位于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11号的10套房产为6000万元提供了抵押担保。

   农信社6亿元批复为诱饵

  2011年底,在银川和中卫做地产项目的过程中,郭齐因为资金困难与王军平搭上了关系。2012年9月份,郭齐听说宁夏柏悦酒店想贷款的事后,便给王军平说,宁夏柏悦酒店的林总缺资金,想拿酒店的资产作抵押贷款。被告人王军平、郭齐与宁夏国花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国花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协商借款事宜,并以安宁农信社授信6亿元的批复为诱饵,隐瞒所属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夸大自己的资金实力,后又提出收购林某、支某在国花公司的股权及宁夏柏悦酒店有限公司(简称“柏悦酒店”)的资产。 

  当年10月1日至11月25日,被告人王军平、郭齐先后与林某、支某签订了三份《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二被告人以4.3亿元的价格收购国花公司全部股权和柏悦酒店全部资产,林某提供国花公司名下柏悦酒店的房产作为抵押,二被告人负责办理银行贷款,贷款资金优先用于支付收购款。

   诈骗国花公司约1.2亿

  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王军平伙同被告人郭齐隐瞒其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和资金真实用途的事实,以福立公司、鸿波公司的名义分别向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简称“榆中银行”)、安宁农信社提供虚假的施工协议、购销合同及审计报告、会计报表等资料,向两单位申请了总金额10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达4.82亿元)及贷款3000万元。自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2月7日,被告人王军平以上述汇票及贷款向被害单位国花公司支付18785.62万元收购款外,被告人郭齐获得2050万元现金及总金额29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均用于偿还个人欠款;余款被王军平用于支付其个人借款等。至案发,王军平、郭齐欠付榆中银行、安宁农信社汇票及贷款共计5.12亿元,其中3.1亿元由国花公司以房产提供了抵押担保。实际上,王军平和郭齐诈骗国花公司12214.38万元。

   甘肃高院判决查封柏悦酒店

  2013年,榆中银行认为鸿波公司违约,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未果后,将鸿波公司、王军平、国花公司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同年11月4日作出判决,其中榆中银行对国花公司为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862529.49元提供抵押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变价不足时由国花公司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国花公司名下的柏悦酒店的房产主楼1层~18层、裙楼―1层~5层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判决查封。 

  据法院查明,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王军平还向他人和公司借款5670万元,郭齐因欠款、收购等纠纷涉及多起官司。 

  2008年12月4日,郭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3年10月,国花公司向警方报案。随后,王军平、郭齐落网。

   银川中院判处主犯无期徒刑

  银川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平伙同被告人郭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总计12214.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二被告人所控制公司的名义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骗取金融机构资金7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票据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王军平其主要作用,是主犯,郭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 

  今年10月中旬,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军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军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郭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0万元;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对被告人郭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缓刑部分;总和刑期28年,并处罚金15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550万元。 

  依法追缴二人违法所得,无法追缴的部分责令二被告人予以退赔。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王军平、郭齐不服,已经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