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出台
日前,宁夏出台《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从五个方面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作出了明确。
一是多渠道增加房源供应。引导和支持工业园区、慈善园区同步规划建设,解决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鼓励民间资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并持有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房源有剩余的,可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调剂供给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租住,权属不变。人口净流入量较大的市、县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比重,增加房源有效供应。落实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二是多举措落实建设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以前通过地方债安排用于新建廉租住房配套补助投资渠道继续保留。市、县政府原资金筹措渠道不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计提比例不低于15%。民间资本、企(事)业单位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政府贴息方式给予支持。
三是多档次实行定价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略低于同地、同类、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住房实行政府定价,民间资本投资或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分档补贴、阶梯价格的模式,承租住房超出保障面积的一律按市场租金缴纳。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住房,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设定若干个档次,对生活比较困难的保障对象给予租金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偿还政府贷款本息和公租房的维护管理。
四是多方式提高保障效益。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综合考虑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和代际结构及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户型房屋比例。单元型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统一受理和联动审核机制,整合公共租赁住房和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受理渠道,统一受理窗口,统一申请表格,统一工作程序,统一审核标准,采取综合打分或摇号分配。实行分类轮候,已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劳动模范、复转军人、孤、老、病、残、贫困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优先保障。
五是多手段加强住用管理。突出住房质量管理。严格要求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未经市、县政府住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办理权属登记证,不得分户转让,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健全退出管理机制。采取调整租金补贴档次或停发租金补贴等方式进行管理。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时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合同期满前3个月应提出续租申请,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采取停发租赁补贴、腾退现住房或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办法执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方位、全过程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及分配政策、程序、对象、过程、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合理预期,主动解疑释惑,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