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环保领域的“党政同责”

06.05.2017  00:12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进行了顶层设计,勾勒了一幅清晰完整的生态治国路线图。“党政同责”既是路线图的最大亮点之一,也是推进环境保护的保障机制之一。

党政同责”是环境治理体系的创新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环境问题未得到较好解决,其根源之一在于主体责任的缺位。环保领域的“党政同责”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一个方面,体现着环保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在我国,“党政同责”最早应用于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2015年1月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落实不到位、考核问责不到位的状况,正式提出要推动环保领域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2015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首次在环保文件中提出“党政同责”,改变了以往环境保护方面国家权力运行的格局,突出了党委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强调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协同监管职责,突出其他行政监管部门的分工负责作用。“党政同责”是对传统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制度和机制的重大创新,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和方向。从逻辑上看,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体制、制度和机制的建设抓住了环保问题的关键,切中了环保问责的要害,丰富了环境治理体系的内容。

核心在于共同担责和终身追责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味着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其一,党委和政府共同担责。党政指的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包括从省(区)一级到乡镇街道一级的党政机关;同责指无论是党委还是政府部门,在生态保护、环境监管、防止环境损害等方面都承担职责。一岗双责则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和工作人员,除了履行自己的业务职责外,还要承担本领域有关的环境管理或环境监管职责。其二,终身追究责任。因决策失误而引发的环境问题一般要经历较长时间才有可能凸显,而终身追责意味着不局限于一事一时。除了对突发环境事件追究党政领导责任外,还要例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不论事隔多久,都必须严肃追责,为错误“买单”。尽管事后追责无法修复环境的损失,但这一环节必不可少,必须发挥追责的警示和预防作用。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实质是要求党委和政府基于各自角色定位,实现环境保护方面的同心、同向与同行的问题,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党政同责”更应突出党委负责

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是政府更是党委的责任和义务。相较于政府,党委在环境保护中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地方重大项目的引进和布局,一般是地方党委做决策,政府执行。生态环境破坏和恶化问题成因十分复杂,从表面看,有些问题是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但从深层讲,却是决策失误导致的。例如,为了所谓的“发展”,违背自然规律和科学发展规律,不顾当地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未经科学论证和严格环评,盲目拍板引进污染项目。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虽然都是履行环境保护目标的责任主体,但是,长期以来,地方党委和政府在环境保护责任的认定上存在严重的“失衡”现象。具体到环境污染事件,往往会追究环保部门及分管环保工作的政府官员的责任,而具体引进项目的决策者则较少被追责,既使追责,也力度不够。从某种程度上讲,党委决策权与责任担当不够匹配的现实,严重影响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推进。所以,“党政同责”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决策失误影响到生态环境,地方党委不能推卸责任,应该负主要责任。如果党委决策正确,政府部门执行中出了问题,虽然直接责任由政府承担,但党委也难辞其咎。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不能让各级党委负责人置身事外,要强调各级党委的主要责任。

实行“党政同责”重在全面落实

党政同责”的意义不仅在于事后追责、后果严惩,更在于事前预防、源头严防,倒逼党委政府防范污染、重视环保,推动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因此,实行“党政同责”重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党政同责”的规定。全面落实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综合决策机制。其目的在于对决策源头的党委和政府开展监督,促使党委政府广泛吸纳环保、经济、资源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为综合决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制定刚性、具体、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例如,鉴定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应有科学依据;一人、多人乃至集体决策失误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应有责任区分的标准;党委、政府相关人员失职渎职,应有追责的程序和举措。完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例如,建立区域性、差异化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的生态指标权重、推动多元考核主体参与、科学设置环保考核周期、强化干部政绩考核结果的运用等。客观、公正地评价一任领导对生态环境的贡献与损害程度是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的前提,在追责过程中要坚决杜绝发生“谁赶上谁倒霉、谁躲过谁侥幸”的现象。完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考核指标。例如,将环境健康指标纳入其中,不仅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变化,更要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的质量变化,尤其是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方面。(执笔:王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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