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22.03.2016  15:46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购买主体、购买方式等。 

意见》规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棚改规划和计划、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承担棚改职责、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意见》指出,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6大方面: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2015年以前已经开工的棚改安置房和公租房小区不完备的配套设施项目,不包括已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实施,实行“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内容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土地平整、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保障房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房和公租房小区居民“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意见》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应当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依据当地棚户区项目实际,统筹考虑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编制未来3-5年购买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政府购买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目标、实施方式和绩效指标等内容。

意见》指出,购买主体应科学评估政府购买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服务经费需求,按财政部门要求做好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财政预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预算和中长期预算进行审核,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意见》要求,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要方式。因实际需要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的,可依法确定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购买。并要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应当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在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前提下,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展前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意见》还指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应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融资平台等。原则上承接主体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为主,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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