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

09.12.2014  18:14

宁建(村)发〔2012〕26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

近年来,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住房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但由于受建材价格、人工工资不断上涨等因素影响,一部分农村最困难群体因筹资能力弱而难以受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2)87号]精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通过实地调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提高全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请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2012年开始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及补助标准

国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结合我区实际,具体改造对象和标准分为三类: 一是农村极度贫困户。 主要指居住在危房中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及低保户中的老、弱、病、残、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无自筹建房资金能力、无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户。对川区极度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山区极度贫困户每户补助2.2万元,补助标准较2011年每户提高0.4万元。 二是低保户。 主要指居住在危房中符合民政部门低保户标准的贫困农户。对川区低保户每户补助1.35万元,山区低保户每户补助1.55万元,补助标准较2011年每户提高0.15万元。 三是其他贫困户。 主要指居住在危房中年人均收入低于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收入标准的贫困农户。其他贫困户D级危房改造川区每户补助0.75万元,山区每户补助0.95万元,补助标准较2011年每户提高0.15万元;其他贫困户C级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每户补助0.5万元(补助标准不变)。

二、工作要求

(一)抢抓机遇,加快推进全区危房改造。

各市、县(市、区)要抢抓国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模的政策机遇,把握国家和自治区调整提高补助资金的机会,抓紧编制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五年规划,制定完善实施方案。同时,各市、县(市、区)不能因自治区提高补助标准而降低配套资金,没有落实配套资金的市、县(市、区)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争取早日全面完成我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二)加快进度, 保质保量完成今年改造任务 。     

今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县(市、区)要对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考核办法》,按照年初制定的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倒排工期,加快进度,确保农宅建设质量,10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三) 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农户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所有申请政府补助项目的资金都必须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考核验收合格并符合抗震安全标准,才能拨付全额补助资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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