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09.12.2014  18:13

宁建(城)发〔2014〕7号

 

银川市、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4]1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2011年1月前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全面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城市

银川市、青铜峡市。

二、复查重点内容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修编及城市绿线管理情况;

2、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政府资金投入、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园林科研成果与推广等;

3、近3年城市绿地及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包括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公园运行管理、古树名木和树龄超过50年的大树保护、行道树移植及树种更换、侵占绿地及改变绿地性质等情况;

  4、城市公园内设置高档餐馆、会所等违规行为调查及整改情况;

5、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等节水技术推广、集雨型绿地建设、透水透气环保材料和乡土植物运用、复层植物群落营建、立体绿化建设以及林荫推广情况等;

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与污水集中处理,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和实施等;

7、北方供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情况;

8、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队伍建设情况。

三、复查安排

(一)2014年5月底前各城市完成自查自评,将自查报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 2014年8月底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完成自治区级复查工作,并将复查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 2014年12月底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重点抽查。复查的结果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四、复查要求

(一)各城市要高度重视此次复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号)、《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认真开展自查自评,查漏补缺,整改提高,巩固创建成果,确保复查顺利通过。

(二)各城市要以此次复查工作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推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联系方式: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电话及传真:0951-5025593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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