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通知

01.07.2017  04:33
关于做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协会:
    2003年以来,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试点工作要求,我区“两公”律师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在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 号),2017年3月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33号),对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两公”律师制度做了进一步部署。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两公”律师工作,完善准入制度,规范执业管理,现就做好“两公”律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一、明确开展“两公”律师工作的单位范围、条件
  • (一)开展“两公”律师工作的单位范围
    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单位应是全区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及其组成部门或者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不含事业性质单位)或者是县级以下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职律师工作岗位的单位。
            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单位是自治区境内注册成立的自治区区属及以下国有企业和因工作需要经授权的央企驻宁单位。
    (二)“两公”律师工作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成立法律顾问办公室或有专门法规、法制(含公职公司律师)机构。
    2.所在单位中有 1 人以上符合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
    县级以下党委、政府需要设置公职律师岗位的单位,上述第1项不做要求,但应明确由所在单位具体工作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二、“两公”律师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申请程序
    (一)担任“两公”律师的条件
    1.公职律师
    (1)系本单位在职在岗在编公职人员,一般应具有公务员身份。
    (2)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已满一年。
    (3)符合《律师法》第五条第(一)、(二)、(四)项规定。
    2.公司律师
    (1)系已依法与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
    (2)在本单位担任法律顾问,且已满一年。
    (3)符合《律师法》第五条第(一)、(二)、(四)项规定。
    (二)申请“两公”律师执业应提交的材料
    1.《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逐项填写。
    2.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函》、《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的函》(统一设立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由区直单位统一出具)。
    3.所在单位有法律顾问办公室或有法规、法制机构的相关证明。
    4.所在单位公职( 公司)律师日常管理办法或规范。
    5.单位性质的相关证明。
    6.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照片二张。
    上述要求3、4、5项所列内容,此前已经核准成立“两公”律师机构的单位不再重新提供,按本通知要求第一次开展公职公司律师工作的单位,首次提供即可。
    (三)申请执业的程序
    1.申请“两公”律师执业,所在单位在县(市)、区的,由属地县级司法局初审后上报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交,市属单位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交。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报司法厅核准,区直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直接向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交。
    2.受理申请后,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审核所有材料。审查证件时  ,应当核实证件的真实性  ,并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  一致。审查公职(  公司)律师执  业申请表、  单位出具的函及相关证明时  ,应当核实单位名称、公章等与申请人所报材料是否相符。
    3.司法厅对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及时完成材料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执业的决定;对市司法局报送的材料,  应当及时完成核准并作出是否批准执业的决定。有关办理时限参照《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所在单位已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今后统一按上述程序申报。
        三、进一步明确“两公“律师业务及职责范围
    (一) 公职律师履行 党政机关法 律顾问承担 的职责,可 以受所在 单位委托,代 表所在单位 从事律师法律服 务。公职律 师在执业 活动中享有《律 师法》等规定 的会见、阅卷、 调查取证和 发问、质 证、辩论等方 面的律师执 业权利,以及《律 师法》规定的 其他权利。
    (二) 公司律师履行 国有企业法 律顾问承担 的职责,可 以受所在 单位委托,代 表所在单位 从事律师法律服 务。公司律 师在执业 活动中享有律 师法等规定 的会见、阅卷、 调查取证和 发问、质 证、辩论等方 面的律师执 业权利,以及《律 师法》规定的 其他权利。
    (三)“两公”律师脱离原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公司律师的经历记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但公职、公司律师申请转为律师的,应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两公”律师依照有关规定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时应考虑其从事公职、公司律师的年限和经历。
        四、进一步加强“两公”律师监督管理
    (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目前,“两公”律师工作属试点工作,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分类规范实施,指导各单位综合考虑单位、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两公”律师日常业务  管理由所在  单位法律顾  问办公室(法规、法制机构)负责,“两公”律师代理案件的有关函件一律由所在单位统一出具。各单位要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制度,健全完善“两公”律师参与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机制,促进公职公司律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公职、公司律师职能作用。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两公”律师应该加入律师协会,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两公”律师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情况不符合“两公”律师任职条件情形的,所在单位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收回其律师工作证,连同有关材料按程序报送司法厅换发、注销或吊销。“两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收缴律师工作证;同时,可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
    (三)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工作。此前已核准的“两公”律师执业机构、已执业的“两公”律师及今后核准执业的“两公”律师要严格按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经催促仍不参加考核的,暂停该单位“两公”律师工作。“两公”律师无故不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执业证,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也应按职权收回其律师工作证交回司法厅。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实行垂直管理的自治区级党政机关 、实行集团公司制的区属国有企业,可以以系统或集团名义成立一个统一的法律顾问办公室,向司法厅申请“两公”律师执业。
    (二)申请“两公”律师执业的人员,应以所在单位人员的名义申请律师执业,不应跨部门、跨行业加入到其他单位申请执业。
    (三)经授权的央企驻宁单位可以向司法厅申请公司律师执业。
    (四)银川市“两公”律师执业核准工作由银川市司法局商银川市行政审批局明确办理程序。
    (五)“两公”律师实行属地、分级管理,从2018年起,“两公”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后,其律师工作证上考核结果的确认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司法厅不再统一为全区“两公”律师统一加盖年度考核结果印章。
    各地可根据中办发〔2016〕30 号、宁党办〔2017〕33号文件及本通知要求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待司法部有关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的新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各地执行中政策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司法厅律公处,有关执业核准工作请咨询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附件:1.《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2.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函(文样)
          3.《公司律师执业登记表
          4.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的函(文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通知 .doc (编辑:夏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