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贺兰山保护区退出及关停国企职工安置意见

04.07.2017  17:33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退出及关停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五项措施做好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退出及关停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企业内部挖潜分流安置一批

  支持企业采取措施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对原企业每吸纳安置1人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对企业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培训鉴定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按照当地城乡低保人员救助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费补助,培训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补助。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当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企业当年度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

  创业创新转岗安置一批

  对有创业意愿的职工,由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创业跟踪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支持,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

   企业内部退养安置一批

  对退出及关停企业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政策,实行退养政策的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且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由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生活费,并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补助费),企业和个人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从退养人员的生活费中代扣代缴,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公共就业服务帮扶安置一批

  对退出及关停企业中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各级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一批

  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退出及关停企业中需安置的职工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社会最低保障家庭人员,使用公益性岗位提供托底安置。自治区一次性专项购买1000个公益性岗位用于此次职工安置。除上述安置措施外, 退出及关停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伤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等的,应依法予以支付和补缴。(宁夏新闻网  记者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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