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在职8个月 侵占公款46次

09.01.2015  11:07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马某分46次侵占单位资金共计173.87万元。近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10年。

  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5月6日,马某在担任石嘴山市某有限公司出纳期间,利用其保管单位现金支票的职务之便,采用预留印签的方式,分37次从其单位石嘴山银行的账户中提取现金近140万元,陆续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并采用网银转账的方式,分9次将其单位的账户资金18.5万元直接或间接转入其个人账户,还将其保管的单位备用金16万元侵占。综上,马某共侵占其单位资金173.87万元并已处分,案发后,马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作为石嘴山市某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马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其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单位小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多次侵占本单位财物,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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