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案 由 离婚纠纷
承办单位 宁夏固原市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和案件难点】
申请人侯某和丈夫于某某均系陕西人,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8年2月5日在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祝家庄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育一儿一女。因婚后申请人随教书的于某某到隆德县杨河乡学校生活,被告在工作之余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双方常因于某某爱赌博且输钱而发生吵架,于某某就对申请人侯某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侯某顾忌两个孩子年幼,一直对于某某忍让,但于某某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不好好过日子,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申请人便于2008年经常外出打工,以维持自己和正在上大学的孩子的生活,并与于某某分居生活至今。
谁知在申请人侯某外在打工期间,因为要偿还赌债,于某某私自将双方所有的一套位于隆德县城关镇中关村的楼房及其家具以18万元一并出卖还债,致使申请人侯某和在外上大学的孩子有家不能归。现申请人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欲起诉离婚。因本人经济困难,特申请法律援助办理离婚事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离婚案件存在下列疑难问题:一、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已经被第三人过户取得所有权并占有居住,申请人无法再继续居住使用;二、按照分割财产以现有财产为主,申请人侯某没有任何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且被告于某某现有法院已审结债务5万元,通过每月扣发工资1000元予以执行,该离婚案件如果判决处理,对申请人维权十分不利。
【案件承办过程】
该案件从开始制定维权方案时,承办律师就告知受援人侯某诉讼风险,建议按照承办人的安排,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说服教育被告于某某,让其承认双方共有房屋被其出卖的事实,自愿承担返还房屋折价款的义务,双方尽量达成调解协议,对其维权有利。刚开始,受援人情绪激动,说到房屋一直以自己的儿女在该房屋中居住长大,对孩子的童年和少年成长产生感情较深为由,坚决要求被告要回房屋,让儿子以后回家居住。在苦口婆心分析这种情形已经不可能时,受援人最后接受了承办人的维权方案,提出让被告返还房屋价款的应得折价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及其赔偿房屋中购置的共同财产的价款等合法的4项诉讼请求,将该案件诉请到隆德县人民法院民事庭进行审理。
在开庭审理前,承办人多次积极和该案件的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希望通过做身为人民教师的被告于某某的思想工作,考虑到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的前提下,使其同意调解处理该案件,为了不至于过分损害受援人侯某的合法权益,建议将履行期限延长,让被告同意给付受援人房屋折价款及其孩子抚养费和财产折价款共计15万元,顺利引导法庭能从本案基本事实入手,考虑到被告于某某在家庭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从维护弱势妇女的合法利益出发考虑,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结果。
通过隆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两次主持调解,受援人最终同意请求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的要求,被告于某某最后同意分三年给付清受援人共计15万元(含儿子教育费1万元)的条件,使该离婚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承办结果】
本案经隆德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侯某和被告于某某同意离婚,准予离婚;
二、被告于某某支付原告侯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14万元,长子于某教育费1万元,共计15万元,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17年12月30日前各支付5万元。
【点评】
本案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维护了受援人侯某合法权益,使其挽回了经济损失。婚姻家庭纠纷上升到离婚诉讼阶段,受害的往往是妇女的权益,大多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尤其在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方面,几乎拿不到任何财产,使其离婚后陷入生活困难。通过该案件的办理,首先考虑到有稳定收入的被告,即使其不能积极履行其约定的义务,我们可以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受援人的权益不受到损害,因此该案件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调解处理,这也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效果较好,使受援人获得了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