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财政局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资金管理工作

13.06.2016  19:22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资金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银川市财政局印发文件,对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增值收益分配资金进行了规范。

  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于当年,在财政局下达部门预算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部门预算下达金额从增值收益中提取管理费并全部上缴财政国库。如遇当年管理费不足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在当年12月25日前将增加的管理费足额上缴财政国库。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于次年召开公积金管委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将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上缴财政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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