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正式施行

09.02.2015  18:14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白雨濛)2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我区已正式通过《宁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已于2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后,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和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而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人社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法》所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就工资福利收入相关事项共同商量的活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该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需依法推选或者指派的职工方与企业方代表。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此外,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要约,相对方应当自接到协商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同意协商的,双方应当约定协商开始的日期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若违反《办法》规定并行政处罚的企业,人社部门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公示处罚信息,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该企业及其经营者3年内不得参与文明单位、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评先选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