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专项检查的通知

13.04.2016  11:21

 

宁安监法规〔2016〕45号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安监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方式及范围

1.本次专项检查的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检查。

2.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以高危行业企业和区属及中央驻宁企业为主,其中自治区安监局、财政厅负责完成25户重点企业的检查工作;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财政局及宁东管委会安监局、财政局负责完成所监管高危企业的检查工作。原则上实行三年一检查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必查制。

二、专项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1.企业安全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2.2015年度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3.2016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

三、专项检查工作步骤

1.自查阶段(2016年4月底前):由有关企业根据全区安全费用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填写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表,撰写情况报告。

各市、县(市、区)及宁东管委会安监局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计划报送自治区安监局规划科技与法规处(区安全费用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

2.集中检查阶段(5月至7月):由自治区、市、县三级安监局按分工组织集中检查。

3.汇总总结阶段(8月至9月):由自治区安监局(区安全费用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对全区的安全费用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汇总与总结,提交本次全区安全费用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1.各地区、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费用专项检查工作,自治区安监局成立企业安全费用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设在规划科技与法规处,负责此项工作的安排与指导。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选派熟悉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2.各地区要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门费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保证专项检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权威。

3.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将在全区通报专项检查结果,并将专项检查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挂钩;同时,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单位,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自治区安监局联系人及电话:焦佩玲,0951-8622023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许  崴,0951-5069428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