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奖补资金政策落地

22.02.2017  17:35

近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落实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2016年第103期)精神,联合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制定印发了《自治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补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有效规范了我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补资金管理工作,实现了一致性评价工作奖补资金政策落地,缓解了制药企业一致性评价工作“资金缺”,为我区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注入了强大动力。

奖补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我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奖补资金范围为我区制药企业开展的全部评价品种,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106号公告目录中涉及品种和目录外主动开展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奖补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于通过评价的目录内药品(品种),每个奖补200万元,由制药企业确定参比制剂并通过备案的先期拨付10%的奖补资金,其余资金待完成全部一致性评价工作后予以拨付;通过评价的目录外药品(品种),每个奖补200万元,待制药企业完成全部一致性评价工作后予以一次性拨付。

奖补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对奖补资金的奖补程序做出规定,先期奖补资金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予以拨付。剩余奖补资金由药品企业将相关证明资料提交自治区科技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资料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奖补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于已获得先期奖补资金,但未实际进行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先期奖补资金在该企业获得通过的其他药品品种奖补资金下达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