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欠债为由开走他人车辆

14.05.2015  12:18
法官:造成损失要依法赔偿
  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后,不寻求法律途径去解决,却把别人的车辆开走,这种行为算不算侵权?5月13日,记者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两名男子因与他人有债务纠纷,开走对方管理的车辆,此案引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两名男子依法进行了赔偿。
  2011年10月25日,贾某购买钻机一台,雇佣南某负责管理该钻机,在内蒙古某公司露天煤矿施工。因金某、关某与南某存在经济纠纷,2013年9月28日,金某、关某组织人员从煤矿将贾某的钻机拉走扣留。后贾某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金某等返还钻机(价值70万元)、赔偿钻机停用损失13.5万元(暂定3个月),以及拉运钻机费用35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金某、关某同意,贾某于2014年8月7日将扣留的涉案钻机拉回。贾某在拉回钻机时,因更换钻机电瓶花费1500元,更换马达花费1500元,花费运输费1800元。经贾某申请,法院委托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钻机的停运损失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涉案钻机的台班费为1057元。后贾某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金某、关某赔偿钻机停用损失32.73万元(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4年8月7日)、拉运钻机费用4800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金某、关某一次性赔偿贾某钻机停运损失、更换钻机电瓶、马达费用、运输费共计10万元。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当事人以他人欠债为由,强行将别人的钻机开走,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贾某作为被扣车辆所有权人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马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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