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拒不配合疫情防控,违法!

09.02.2020  18:23

  疫情防控时期,公民拒不按要求居家隔离、强行闯越警戒线等行为不仅违法,还有可能构成犯罪。2月8日,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秉、黄芳霞以案释法,提醒大家:理解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是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案例一

  1月23日,王某在微信群发布的“不要出门了,早上刚确诊40多人”不实信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起负面影响,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拘留3日处罚。1月29日,自治区公安厅通报:全区公安机关查处的涉新冠肺炎疫情谣言违法行为人73人,其中行政拘留12人、教育训诫49人、批评教育12人。

  律师释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王某通过微信群散布不实疫情信息,造成负面影响,公安机关认定王某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处罚。

  律师建议:公民应当提高法治意识,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案例二

  1月27日,一名男子开车行驶至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防疫检查站,拒不接受检查,将设卡用的交通锥形桶踢开,强行驱车离开,严重影响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

  律师释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男子拒不配合防疫检查站检查,严重影响检查工作正常开展,公安机关认定该男子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行政拘留7日并处300元罚款。

  律师建议: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有义务严格执行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控制措施,积极配合公务人员执行检查、隔离等活动。

   案例三

  1月28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一家医疗器械经销公司发现,其售卖的“国标过滤式防尘口罩”包装上未标示厂址、无合格证明,标示的厂名“康护盾呼吸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经调查无此公司。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售卖的6000只“三无”口罩立即采取了当场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律师释法:《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商家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三无”医用口罩,存在销售假冒伪劣防疫产品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律师建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口罩、消毒液等是最基本的防护必备用品,与抗击疫情和公众生活最为密切。广大商家应当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与政府、公众一道承担起疫情防控的社会责任。

   案例四

  2月5日,青铜峡市某音乐酒吧有5人聚集喝酒,青铜峡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分别给予5名违法人警告、1名违法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释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单位或个人不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律师建议: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各级政府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中有关“少聚集”的要求,每个人都应遵守。(记者 马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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