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从八个方面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

29.07.2016  03:05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完善政府采购活动操作程序,解决采购文件、评标报告编制不规范,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评标办法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招标组织不规范、不严谨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近日,银川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规范银川市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八个方面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一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实行备案管理。 本着宽进、严管、依法约束的原则,银川市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实行备案制。随着银川市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放开,代理银川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中介代理机构队伍逐步扩大,截止目前,已有70家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备案。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在线登记,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持相关资料到银川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方可代理银川市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二是依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在“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发布的主要内容: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等评审结果公告、更正事项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拟采用事前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信息发布复核制度,确保各类信息公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是建立责任明确的内控机制。 采购代理机构要强化对代理活动运转的内控制约。设立内控工作岗位加强对采购项目的监督,制定采购活动稽核办法,进一步强化对采购项目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明确各岗位工作纪律要求,明确各操作环节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和完善代理机构内部保密制度。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是规范政府采购招标和评审活动。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应予废标。需现场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要及时征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相应审批手续可以后续申请办理。在评审打分阶段,打分及汇总表格应当由公证人员传递并回收,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与打分表格之间的传递。抽取的评审专家评审打分结果,须待采购人代表评审打分完成收集后,方能交由公证人员送达给采购人代表办理签字确认手续。

   五是加强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 采购合同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结果签订,合同内容一经确定,不得作出实质性修改。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因为特殊原因需要与原供应商补签合同的,应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在不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补签合同,但补签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是完善供应商质疑受理工作。 采购代理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受理供应商质疑,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要建立质疑回复见面制度,质疑回复前应与质疑供应商进行当面解释沟通。采购代理机构应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质疑处理情况,并对改进措施落实情况作出说明。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投诉、信访件进行调查处理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是实行重大事项报备制度。 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对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大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实施。采购代理机构要定期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应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前后衔接。

   八是考核检查与责任追究。 银川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逐步建立起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建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质疑至投诉的评价考核和公示机制,并不定期对已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现场核查。同时积极推动采购代理机构诚信建设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

  银川市财政局积极落实“简政放权、管放结合”的行政管理模式改革,通过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将政府采购监管的侧重点由事前审核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在法制化的轨道内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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