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社厅从严规范干部考勤管理

15.04.2016  13:08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就厅系统工作人员日常管理、迟到、早退、旷工处理以及请假办法、请假程序、请假期限、批准权限和病事假、旷工期间的待遇、责任追究等作出最严格规定。

一是强化考勤制度。 实行上下班签到登记制度,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日常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工作人员考勤登记,实事求是地对工作人员到岗、离岗、请假、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如实进行考勤登记,并建立考勤每月汇总、每季公示、年底考评的工作机制。

二是规范请销假审批。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要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事前申请、上报、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请假到期要及时按审批程序逐级销假。无故不考勤、不请假、超越权限审批或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 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及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不按规定加强考勤管理和填报出勤情况的,单位年度考核每次扣0.5分;贻误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是强化结果使用。 考勤结果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年度效能考核和公务员平时考核内容,作为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考核。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停发其工资,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人事老干部处  李树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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