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至8月31日 交通违法可以“清零”了!

27.04.2018  18:51

  车辆交通违法不"清零",就不能正常审验,上路就会造成安全隐患。4月26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5月8日至8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安全风险隐患“清零”行动,也就是在这4个月时间里都可以办理轻微交通违法免记分“清零”业务。

   清零”原则

  记1分、2分、3分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免记分处理;

  记6分、12分的,悬挂黄色号牌的机动车累积记满12分后其他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免记分处理,悬挂蓝色号牌的机动车累积记满24分后其他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免记分处理。

  ◆解读:

  此次“清零”行动,针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记1分、2分、3分的电子警察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只缴纳罚款,不扣分。对悬挂黄色号牌车辆,一次记6分、一次记12分的(如有三次交通违法,分别每次记6分),记满12分后,依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降级、学习处罚;但对黄色号牌车辆只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记1分、记2分、记3分的,可进行“清零”业务免记分处理。

  对悬挂蓝色号牌车辆累积记满24分后(如有两次分别被记12分),驾驶人仍要参加学习、驾考科目一、科目三。如果悬挂蓝色号牌车辆都是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那么也可以享受“清零”免记分业务办理。

   “清零”渠道

  对个人名下非营运小型汽车记1分、2分、3分的区内非现场交通违法,机动车所有人持有效驾驶证的须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或12123手机APP处理;

  对个人名下非营运小型汽车在区外非现场交通违法、单位名下机动车和个人名下营运机动车记1分、2分、3分的非现场交通违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须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处理;

  对存在记6分、12分的非现场交通违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须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处理。

  “清零”期间,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一次性将所有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完毕能够确认驾驶人的,驾驶人须一次性将该机动车所有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完毕;不能确认驾驶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一次性将该机动车所有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完毕;在“清零”行动期间,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只允许一次性处理1辆单位名下的机动车非现场交通违法;不接受任何委托、代替、代办处理。

  ◆解读:

  这次的“清零”行动,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都纳入到“清零”行动中。

  其次,对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凭相关法律文书可进行免记分处理。

  “清零”行动要求:对累积记分超过24分的机动车全部导入缉查布控系统。

  在执勤执法、事故处理、车驾管业务中发现机动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要尽快接受处理。对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证件强制措施且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的,在依法扣留机动车、证件期间,驾驶人、所有人必须处理完该机动车交通违法,方可依法返还机动车、证件。

  另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切实消除机动车安全风险隐患。同时,对涉嫌买分卖分的异常可疑人员公安机关将进行严厉打击。

  记者  寇莉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