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无户人员可以上户了

14.10.2016  07:06

  为全面解决我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近日,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自10月1日起,我区凡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非婚生育,涉外,被收养或捡拾抚养,户口被注销,以及流浪乞讨等5类无户口人员,都可以带着相关材料去上户。管理办法对无户人员如何申请上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非婚生育、超生等无户人员

  凡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需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可到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入户登记。

  不符合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条件的无户口人员(包括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或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确实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凭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所在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涉外的无户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被收养或捡拾抚养的无户人员

  公民依法收养未申报出生登记的无户人员,监护人或收养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收养登记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已私自收留弃婴和孤儿的,收留人无收养意愿的,应主动将弃婴和孤儿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公安机关为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1999年4月1日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孤儿,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户口簿,申请办理入户。

  1999年4月1日新《收养法》实施后,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户口登记人员,应凭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警务室民警的调查报告、公安机关在公安打拐系统中进行比对报告、抽取血样进行DNA检测结果,排除拐卖、失踪儿童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被注销的无户人员

  被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申报恢复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因判处刑罚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流浪乞讨无户人员

  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机关在三个月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无法甄别身份的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人员,经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申请,可在公安派出所为监护单位设置的集体户上为申请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落户手续。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在派出所设置的社区集体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记者  石永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