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自治区“十三五”期间民政领域专项建设规划储备项目的公示

19.08.2016  22:00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关于编报“十三五”民政专项建设规划储备项目方案的通知》、《关于复核“十三五”期间民政领域专项建设规划储备项目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厅,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建议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宁夏自治区“十三五”民政专项建设规划储备项目建议方案》,并按照国家要求对规划储备项目进行了复核。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资金发挥效益,现对我区“十三五”民政领域专项建设规划储备项目进行公示(见附件)。

  公示期为2016年8月19日-25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示项目的真实性及有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提出反馈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意见必须注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联系人:张立军

  电话(传真):0951-6086562

  邮箱:[email protected]

  自治区民政厅规划财务处

  联系人:郝鹏

  电话(传真):0951-5915563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宁夏“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储备项目方案

2、  宁夏“十三五”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储备项目方案

3、  宁夏“十三五”殡葬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储备项目方案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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