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06.07.2015  11:13

   人民日报北京7月5日电 (记者 成慧)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集意见。意见稿明确指出,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意见稿要求,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在其互联网媒介资源的明显位置加载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意见稿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录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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