耄耋之年打工养家 维权之路何其艰辛

14.12.2015  17:16

 

案件类型    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宁夏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李善鹏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5日,徐某经郑某介绍来到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的金宇名庭4号、5号楼从事照看工地大门工作,郑某与徐某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工作时间为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徐某一直工作到2014年11月5日,同在一起看工地的同事安全员简某找借口无故将徐某辞退。截止徐某离职,在工地工作共七个月,但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郑某仅支付了两个月的工资,剩余五个月的工资久拖未付,徐某多次索要未果。

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到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了徐某的经济条件和案由,在符合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当即受理此案件,并指派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李律师为受援人徐某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案件后,及时向受援人了解案情,并开始筹备此案相关手续。

首先,会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一是在接受徐某的申请和市法援中心的指派后,经多次会见徐某,得知徐某被开除的主要原因是该工地的安全员简某声称发现徐某有私自出卖工地财物,所以予以辞退,并决定罚款现金5000元,而简某仅仅是一个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安全员,其根本无权作出此处理决定。二是在了解中得知,该工地工程是由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郑某是在该工地的负责人。三是将郑某和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详细信息进一步了解清楚。因徐某是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安全员简某以私自出卖工地财物为由开除的,并罚款现金5000元,双方之间没有协商处理的余地。

其次,收集相关证据。一是得知安全员简某将徐某辞退的事情,就和徐某商量后一起到该工地找到安全员简某,要求其出具徐某被解除的书面证明。二是收集和徐某一起看工地工作的证人刘某某、苏某某的证言,以证实徐某的工资和工作情况。三是收集郑某当时给徐某发放两个月4000元工资的录音证据。

再次,确立申讼主体和诉讼策略。由于不能确定郑某是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还是分包了该公司的具体工程项目,为了充分保障徐某的权利,决定将郑某和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并作为申诉主体,先找劳动监察大队,再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还未能解决此事,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随后,找劳动监察大队,再提起劳动仲裁。因徐某工作的工地在银川市金凤区,故援助律师和徐某一起找到金凤区劳动监察大队,希望通过劳动监察大队出面协商解决此事,但郑某和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完全不配合,未能处理此事。又向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银金劳仲不字【2014】第0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该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是: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年龄65岁,超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故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

最后,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诉讼。因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和注册地在兴庆区,根据民诉法关于民事案件诉讼“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此案属于兴庆区人民法院管辖。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之后,经过了解核实得知,兴庆区人民法院设有诉前调解室,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首先找到调解室的调解员,多次与调解员沟通,希望能通过诉前调解解决此事,调解员同意并积极联系郑某和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由于郑某和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完全的不配合,先后两次都未能调解成功。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在兴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此案申请立案,该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1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郑某和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难点有如下两个:其一,徐某系老年人且是来银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欠缺,手中持有相关证据甚少,承办律师需要搜集大量证据用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二,郑某与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明确,需确认郑某的招工行为是否属于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从而确定郑某的责任,但是通过多方查证仍然无法核实案件郑某的具体身份和情况。

经审理: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一、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徐某劳务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某负担。尽管本案兴庆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由郑某全额支付拖欠徐某的10000元工资,一审判决后郑某未提出上诉,在判决生效后郑某拒不履行判决书内容。得知情况后,主动联系徐某建议走强制执行程序,为其代写法律文书,申请兴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强制执行,后在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之下,经过多次查找郑某的下落,几经周折,最终在另一个工地上将郑某找到但是郑某仍然拒绝支付拖欠徐某的工资,在执行法官对郑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后,郑某同意支付徐某的工资。总而言之,最终徐某如愿拿到了10000元的工资,至此本案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1、该案涉及到老年人且为农民工讨薪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虽然,关于农民工讨薪问题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社会保障部的行政文件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个问题依然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问题主要出现在,大多农民工没有法律意识,大多都是老乡组织、靠口头形式约定工资。当出现包工头欠债逃跑后,农民工欠缺相应证据时就很难启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该案中徐某走过了近半年的维权路。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当事人存在证据欠缺问题外,在法院诉前调解该案件时双方被告不能到庭,造成案件事实不能及时查清也是重要原因。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法律援助中心的李某鹏律师、李某律师积极向法官说明情况,多次询问核实相关事实情况,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准确的查询二被告之间的关系,配合法官查清案件事实以便确认被告之间的责任,最终才能使本案取得一个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因此,律师除了应当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应当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